【前言】
錯綜復雜的法律領域里,職務侵占罪常常讓涉案者陷入深深的困境與迷茫之中。一旦被卷入此類案件,不僅個人的聲譽和前途面臨嚴峻挑戰,自由也可能受到限制。然而,在看似黑暗的法律漩渦中,總有一束光能夠照亮希望之路,那就是成功的取保候審。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11日,黃某因涉嫌職務侵占案被拘留。黃某就職于某公司期間,公司發現其存在疑似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黃某被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刑事訴訟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黃某,他發現案件中指控黃某職務侵占的證據存在諸多瑕疵與疑點。例如,證據存在不完整的情況,無法確鑿證明黃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以及具體的侵占行為和金額;周律師據此向辦案機關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黃某構成職務侵占罪。
【辦案結果】
經過周乃文律師的努力,辦案機關采納了相關辯護意見,認為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于2019年11月10日,經東莞市公安局決定,對黃某予以釋放。黃某重獲自由,周乃文律師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案號:東二看釋字【2019】7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