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案警示:一是勿因貪念觸犯法律紅線,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必擔責;二是遇法律問題盡早找專業律師,莫信“關系”耽誤時機;三是犯錯后積極悔悟,如實供述、賠償諒解或可從輕,應時刻敬畏法律、堅守原則。
【案情回顧】
曾某某系江西省大余縣人,在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擔任管理部副科長。他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此前,曾某某家屬一直寄希望于社會上所謂有關系的人,在曾某某被逮捕后才委托廣東南天星律師事務所的周乃文律師及團隊介入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曾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多次實施侵占公司財物行為,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但在具體指控的好處費比例、具體數額及零配件價值等方面存在一定誤差。
【法律法規】
數額較大:如果職務侵占的數額較大,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具體來說,數額較大的起點是六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當職務侵占數額巨大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起點是一百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在職務侵占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關于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各地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積極開展工作。一方面,向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指出曾某某家屬已與被害單位協商好,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數萬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曾某某在被害單位工作長達14年,有一定貢獻,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坦白罪行,認罪態度好,且案件事實已查清,證據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不再羈押。另一方面,在庭審辯護中,律師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意見,強調應依法對指控存在誤差的部分予以糾正。同時,突出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以及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
【辦案結果】
經過周律師的不懈努力,在曾某某被逮捕后,成功為其爭取到取保候審。雖因涉案金額較大,兩個月后在法院階段曾某某繼續被逮捕,但經過開庭審理,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及律師提出的合理辯護意見,認定曾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扣除取保候審前被羈押的三個月,即從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17834元。這一結果使得曾某某在幾經波折后能夠較快重獲自由,也彰顯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依據法律和事實,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