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從死刑到十五年,法律天平下的生命逆轉。在司法的舞臺上,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場對公平與正義的深刻考驗。今天,要為您講述一個令人震撼且充滿轉折的真實故事,它關乎生死,
也見證了法律的力量與溫度。
【一審案情回顧】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黃某某在貴州與李小禮爭執打斗,持刀將其捅傷,致其死亡。2018年,黃某某、穆某某、岑某某多次密謀搶劫摩托車搭客司機,持刀威脅、搜身,搶走財物。其中一次搶劫劉某某時,黃某某捅刺反抗的劉某某致其死亡。2018年,岑某某伙同他人搶劫冉某財物后,還對冉某實施強奸。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強奸罪提起公訴,廣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判決:
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搶劫罪,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等。穆某某犯搶劫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等。岑某某數罪并罰,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等。黃某某、穆某某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黃某某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黃某某上訴后,其家屬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件律師團隊作為其二審辯護人。本團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開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為被告人黃某某積極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在劉某民案中,劉某民的傷是否為黃某某所捅存在疑點。被告人黃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自己可能捅刺到被害人的臀部,與尸檢結論為被害人的致命傷在胸腹部存在矛盾;案發當天黑,同案人穆某某無法看清黃某某的行為;不排除在打斗過程中穆某某捅刺到被害人的可能。而且在本案中,劉某民只有一處刀傷,說明幾被告人在搶劫時,行為有所節制,主觀惡性不大。2、黃某某有立功表現,其向公安機關檢舉了岑某某等人的搶劫、強奸一案。3、黃某某是初犯,歸案后主動交代事實,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上訴人黃某某從輕處罰。
【辦案結果】
二審判決情況:廣東某法院于2023年6月3日作出(2010)粵高法刑四終字第4**號刑事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第三項即對原審被告人穆某某、岑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一項中對上訴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定罪量刑和犯搶劫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中對上訴人黃某某犯搶劫罪的量刑部分及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上訴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