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盜竊是紅線,逾越即受懲。守護財物安全,遠離盜竊行徑。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下旬至7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1980年出生,山東平度人,貨車司機,在東莞市高埗鎮(zhèn)百茂物流城二樓某酒樓大廳實施盜竊,盜得一套投影儀。徐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隨后被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徐某某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家屬委托后,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
1、犯罪情節(jié)較輕:指出被盜財物數(shù)額較小,徐某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
2、積極賠償與諒解:徐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的后果。
3、初犯情節(jié):徐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4、 坦白情節(jié):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5、犯罪未遂:徐某某在第三次盜竊中屬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周乃文律師提出的除“家庭較為困難”之外的其他辯護意見。最終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相較于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中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范圍,此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更為有利,體現(xiàn)了周乃文律師有效辯護對量刑的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