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小小偷念起,大大禍端生。別讓盜竊的念頭,毀了你的人生。
【案情回顧】
柳某,男性,1954年12月02日出生,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人。2020年9月29日,柳某因涉嫌盜竊案被拘留。據指控,柳某在某場所實施了盜竊行為,相關物品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法律法規】
盜竊罪,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存在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情形,即便數額未達較大標準,也按此量刑幅度處罰。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介入案件后,經過多次會見柳某某,做了法律意見書,提出無法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柳某實施了盜竊行為,部分證據關聯性不足;二是指控的被盜物品價值認定存在爭議,鑒定程序和標準存在可質疑之處;三是柳某并無盜竊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可能是出于誤解或其他非犯罪意圖。
【辦案結果】
周律師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充分闡述辯護觀點。檢察機關經審查,采納了律師的部分意見,認為現有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決定不批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東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決定對柳某予以釋放,柳某重獲自由。(東二看釋字(2020)4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