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詐騙罪的當(dāng)事人依然能取保,是下逮捕證才受理的案件,能爭取取保候?qū)彛瑢崒俨灰住?/span>
【案情回顧】
羅某某,女性,廣西人,因涉嫌詐騙于2021年10月26日被拘留,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在被逮捕后,家屬委托周乃文律師介入。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五條關(guān)于取保候?qū)徏按逗罅b押必要性審查的規(guī)定。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wù)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提出:
1. 低危險性:羅某某系初犯,無前科,主觀惡性小,在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取保后不會危害社會,且能保證隨傳隨到。
2. 證據(jù)與量刑:現(xiàn)有證據(jù)存瑕疵,證據(jù)鏈不完整,羅某某可能被處管制、拘役等輕刑,或雖可能處有期徒刑但取保無危險性。
3. 家庭因素羅某某家庭特殊,家中老人需照顧,子女年幼需陪伴,取保候?qū)徖诩彝シ€(wěn)定。
【辦案結(jié)果】
周乃文律師與檢察院積極溝通并提交申請及意見,檢察院采納后決定對羅某某取保候?qū)?/span>。2022年4月14日,羅某某從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獲釋,家屬對律師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