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司法的公正天平下,每一個案件都承載著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陳某曾面臨信用卡詐騙罪與搶劫罪兩項指控,若罪名成立,他將承受沉重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顧】
某年4月24日,被告人陳某伙同李某(另案處理),由陳某偽造李某身份資料,以李某名義向東莞市萬江區建設銀行申辦龍卡汽車信用卡,用于購買汽車后未歸還貸款。第二年5月1日1時許,陳某經他人介紹在廣州市天河區與被害人陳某玲進行性交易。因不滿服務態度,陳某將陳某玲手腳捆綁,遭反抗后對其毆打致輕微傷,搶走現金23000元、黃金戒指等物品,還威脅其說出支付寶和銀行卡密碼,轉走相應錢款。5月13日,陳某被抓獲歸案。
【法律規定】
公訴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指控陳某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搶劫罪。信用卡詐騙罪涉及使用偽造資料騙領信用卡等行為,法定刑5年以上;搶劫罪則指以暴力、脅迫等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法定刑3到10年,數罪并罰的話,起點刑在8年以上。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1、信用卡詐騙罪證據層面: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辯護人周乃文指出,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同案人李某以本人名義申領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貸款購買了本人名下的汽車,后未歸還貸款。雖然陳某參與了前期偽造身份資料申辦信用卡的環節,但從證據鏈完整性來看,缺乏直接、確鑿的證據證明陳某在后續信用卡使用、透支以及拒不還款等關鍵行為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無法形成完整且排他的證據鏈條來認定陳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此該項指控證據不足,不應成立。
2、搶劫罪事實認定層面:搶劫現金數額:被告人陳某辯稱搶劫的現金只有人民幣3300元,辯護人周乃文認為,結合陳某的供述以及相關證據之間的印證情況,雖然公訴機關指控搶劫現金為23000元,但缺乏足夠精確、有力的證據支撐該較大數額,從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出發,應認定搶劫現金數額為3300元。 手機銀行轉賬數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通過手機轉走被害人手機銀行賬戶里的3000元不應算入搶劫數額。理由是,從現有證據和陳某的供述來看,并無充分證據顯示陳某是通過暴力、脅迫等典型的搶劫手段迫使被害人說出手機銀行密碼,有可能存在其他情形導致密碼被獲取,因此該3000元的獲取方式不符合搶劫罪中對財物獲取手段的嚴格界定,不應算入搶劫數額。
3、量刑情節層面:辯護人強調,被告人陳某是初犯、偶犯,此前并無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歸案后,陳某具有坦白情節,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相關犯罪事實,使得案件能夠較為順利地查明。并且部分贓款、贓物已被繳獲并發還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基于以上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未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對于搶劫罪,認定陳某搶劫現金3300元等財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565號;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責令繼續追繳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