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楊某被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境艱難。周乃文律師果敢接手,一頭扎進案子。他精細取證、深挖線索,依律定制策略,庭審憑口才與專業直擊要害、力陳從輕。楊某終獲緩刑,生活重燃希望,周律師憑 “三專” 成刑辯信賴之選。
【案情回顧】
楊某系東莞市沙田鎮的深圳市某公司東莞分公司的采購員,2022 年開始,其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合作供應商的回扣6萬余元,2022 年 10 月 19 日,楊某到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主動投案后被羈押,并退繳違法所得 6萬余元,賠償其所任職的公司 10 萬元且已獲得公司諒解。次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 年 10 月 16 日被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 年 3 月 15 日被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楊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家屬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團隊介入該案,周律師接收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后,周律師為楊某申請了取保候審,并獲得準許。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楊某均被取保候審。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周律師第一時間向檢察院申請閱卷,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并申請了取保候審申請,主要理由如下:
1、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退贓情況案發后,楊某已經退繳違法所得 6 萬余元,并向某公司賠償 10 萬元且獲得公司諒解。
3、自首及社會危害問題楊某系自首,楊某的行為對公司的廉政管理造成一定影響,公司并沒有直接經濟損失,且楊某已經對公司進行賠償。
4、酌情情節,無前科劣跡、初犯和偶犯等酌情情節。
【辦案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2024)粵1972刑初1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