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李某于受他人委托幫取現金 10 萬元,后因該委托事項涉及詐騙行為,李某被認定涉嫌詐騙罪,于 2024 年 01 月 29 日被執行拘留。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認為,李某雖受他人委托幫取現金,但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明知該款項為詐騙所得。李某僅是按照他人指示進行取現金的行為,在整個所謂詐騙行為鏈條中,其參與程度有限,且未獲取高額報酬等明顯異常利益。同時,從李某的個人經歷、社會關系等方面考量,其并無詐騙犯罪的前科及主觀惡性,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辦案結果】
最終,因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李某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被釋放,成功取保候審。李某需在 2024 年 03 月 08 日前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