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23年,周某受戶外“跑分兼職賺快錢”廣告誘惑,按指示注冊港澳地區手機卡并下載“飛機”聊天軟件,與上線“B”聯系。在明知上線資金為網絡賭博資金且多次過賬的情況下,為獲2%高額報酬,于2023年10月1日 - 11月3日,用江蘇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卡接收資金并按指示轉賬,其中含李 、元 、梅 、趙 等人的電信詐騙資金96180元,周某非法獲利9000余元。11月20日,周某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網上追逃,同日主動投案。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此案件程序走的非常的快,周乃文受理后,立即展開會見,閱卷,并參與了開庭,周律師提出:1、從犯地位:周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依照上線指令行事,處于從屬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2、自首情節:周某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3、悔罪表現良好:訴訟期間,周某積極賠償上游犯罪被害人4萬元并獲諒解,主動退繳9000元非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佳。4初犯與緩刑適用:周某系初犯,綜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再犯風險等因素,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
法院審理采納周乃文律師觀點,認定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諒解、退繳非法所得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案號【(2023)湘0181刑初1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