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貪圖小利,為他人取款,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要全賠求諒解,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顧】2023年7月8日,朱某經老鄉介紹,在東莞市中堂鎮將自己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陌生人用于收轉賬,過程中配合刷臉,獲利2000元。該銀行卡被用于接收、轉移丘某被詐騙的43000元。7月31日,公安人員將朱某傳喚到案。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律師律師介入后,努力獲得丘某諒解。并提出:1、從犯認定:朱某在整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中,僅提供銀行卡和手機并配合刷臉,處于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2、積極悔罪表現:朱某歸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體現了其積極彌補過錯的決心。
3、初犯偶犯情節:朱某此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識淡薄且受利益誘惑,屬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4、適用緩刑條件:綜合朱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沒有再犯罪危險等因素,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
辯護人周乃文律師在庭審中充分闡述辯護觀點,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周乃文律師關于朱某系從犯、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初犯偶犯以及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最終判決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案號:【(2023)粵1972刑初38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