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鐘某,有兩次盜竊犯罪前科,此次因涉嫌參與一起團伙盜竊案件再次被警方抓獲,盡管被申請人鐘某曾因盜竊罪被判刑,屬于累犯,但在周乃文律師的努力下,成功為其爭取到了取保候審的機會。這一結果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溫情,也彰顯了我國司法制度對人權的充分保障。
【案情回顧】犯罪嫌疑人鐘某,有兩次盜竊犯罪前科,此次因涉嫌參與一起團伙盜竊案件再次被警方抓獲。據指控,鐘某伙同他人在某商業區內多次盜竊店鋪財物,涉案金額較大。警方在掌握了部分監控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后,以盜竊罪對鐘某實施刑事拘留。
【盜竊罪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鐘某家屬委托后,迅速開展工作,雖然無法拿到諒解書,他提出以下核心辯護觀點:1、社會危險性方面:鐘某雖為累犯,但在本次團伙盜竊中,僅起輔助作用,并非主犯。且其到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自己所知的全部犯罪事實,態度良好,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綜合來看,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家庭因素方面:鐘某家中有年邁患病的父母需要照顧,其妻子無固定收入,孩子尚在上學,家庭經濟困難且依賴李某支撐。若鐘某一直被羈押,將對其家庭造成極大沖擊。
【辦案結果】經周乃文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詳細的取保候審申請及相關辯護意見,并多次與辦案人員溝通。公安機關經審查后,采納了部分辯護觀點,認為鐘某雖系累犯,但鑒于其在本案中的具體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最終決定對鐘某取保候審,案號【東公取保字[2023]321725號】。
【法律意義】
本案的成功取保候審,不僅為被申請人鐘某及其家庭帶來了希望,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它體現了我國法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
【結語】
法律不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利器,更是保障人權的堅實盾牌。我們相信,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處理,每一個家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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