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0-2-262-002
程某某訴上海某某公司、張某、程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外籍隱名股東顯名的審查標準
| 關鍵詞
?事 股東資格確認 外商投資 負面清單 股東顯名 審查標準
|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某(美國籍)訴稱:其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恢復登記其為顯名股東未果,請求判令:1.確認第三人張某名下26%的上海某某公司股權系程某某所有;2.上海某某公司配合程某某將第三人張某持有的上海某某公司26%的股權變更登記到程某某名下。
上海某某公司辯稱:程某某未向上海某某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程某某與第三人簽訂的《股份協議書》未實際履行;即使程某某出資行為成立,亦違反《中華人?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的規定,應屬無效。
第三人張某的陳述意?與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一致。
第三人程某的陳述意?與原告程某某一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原告程某某(美國籍)與第三人張某、程某(均為中國籍)決定在國內新設一家貿易公司從事對美貿易。鑒于當時的政策,程某某無法與國內自然人成立合資公司,三方遂決定以第三人張某、程某兩人名義成立上海某某公司。2009年 11月,程某某與第三人張某、程某簽訂一份《股份協議書》,約定以第三人張某、程某名義成立被告,實際投資比例為:程某某占 51%,第三人張某占25%,第三人程某占24%。
同月,程某某通過第三人程某向第三人張某打款人?幣(以下幣種均為人?幣)458762元。審理中,程某某和第三人程某均表示,該款項中的26萬元系程某某以第三人張某名義繳納的出資,但上海某某公司和第三人張某均予否認。
2009年11月11日,上海某某公司成立,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第三人張某占股51%、第三人程某占股49%,經營范圍為: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機械設備、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建材、化工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煙花爆竹、?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紡織品、橡膠塑料制品、光學儀器、體育運動器材、機電產品、一類醫療器械、工藝品的銷售。
2012年10月,程某某與第三人張某、程某又簽訂一份《股份協議書》,約定上海某某公司收購案外A公司,根據三人對上海某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三人對A公司的占股比例為:程某某占51%,張某占25%,程某占24%。
2018年8月,上海某某公司向程某某出具一份《出資證明書》,載明程某某于2009年向上海某某公司繳納出資51萬元。審理中,上海某某公司和第三人張某認為該《出資證明書》系第三人程某事后擅自在空白蓋章?上偽造。
另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間,第三人張某與程某某、程某之間有眾多電子郵件往來,匯報上海某某公司的運營情況。其中,2013年9月,第三人張某向程某某發送的上海某某公司分紅方案中,擬分配程某某510萬元、第三人張某250萬元、第三人程某24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滬0115?初6248號?事判決:一、確認登記在第三人張某名下的被告上海某某公司26%的股權系程某某所有;二、上海某某公司將第三人張某名下的上海某某公司26%的股權變更登記到程某某名下,第三人張某應當予以配合。判決后,上海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滬01?終 3024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外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涉外?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法人的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上海某某公司登記于國內,故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共和國法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第三人張某是否代持了程某某所有的26%目標公司股權;二、程某某要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礙。
一、關于第三人張某是否代持了程某某所有的26%上海某某公司股權。首先,雙方有一系列明確的協議相互印證程某某實際享有上海某某公司51%股權。2009年11月的《股份協議書》、2012年10月的《股份協議書》以及2018年8月的《出資證明書》均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均能證實程某某實際享有上海某某公司51%的股權,其中26%的股權由第三人張某代持,25%的股權由第三人程某代持。其次,程某某已舉證證明其對上海某某公司履行了相應的出資義務。程某某稱2009年11月3日程某向張某打款458762元中的26萬元系程某某以張某名義繳納的被告出資,第三人程某對此表示認可,同時也承認其出資的49萬元中的25萬元實際系程某某出資。上海某某公司及第三人張某雖然否認,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且根據后來的《股份協議書》《出資證明書》及分紅方案等,亦可推斷原告程某某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最后,從各方往來的一系列電子郵件可以看出,程某某事實上參與了上海某某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重大事項的決策,履行了其作為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至于上海某某公司抗辯《出資證明書》系程某事后偽造。一方面,《司法鑒定意?書》沒有得出明確的結論,上海某某公司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另一方面,各方均認可該《出資證明書》上的公章系真實。即使存在第三人程某在空白蓋章?上打印《出資證明書》的情況,系上海某某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上海某某公司股權的實際所有人。因此,法院認定程某某系上海某某公司的隱名股東,第三人張某名下26%的上海某某公司股權的實際擁有人是程某某。
二、關于程某某要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礙。上海某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顯名股東為第三人張某、程某,均系國內自然人;隱名股東為程某某,系美國國籍。如變更相應的工商登記,使隱名股東顯名,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一)關于國內自然人能否與外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問題。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資企業。該法規定的中方合資人雖然未包括中國的自然人,但該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廢止。后生效的《中華人?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并沒有這方面的限制。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吨腥A人?共 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法》第二條中的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同時,根據《最高 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簽訂于《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但人?法院在《外商投資法》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適用前款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及第三人張某要求確認原程某某與第三人共同成立公司的行為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外國人成為公司股東是否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問題?!锻馍掏顿Y法》施行后,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待遇 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所謂準入前國?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待遇。本案中,法院特別致函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就“如確認原告為被告股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是否同意將原告變更為被告股東,并將被告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咨詢。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務委復函稱:上海某某公司所從事領域不屬于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內范圍,我委辦理程某某變更為上海某某公司股東,并將上海某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手續不存在法律障礙。因此,程某 某要求變更為上海某某公司股東,無需履行特別審批手續,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此外,《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本案中,除名義股東張某以外的其他股東,暨第三人程某明確認可程某某的股東身份,也同意將程某某變更登記為股東。因此,程某某 請求上海某某公司將第三人張某代持的26%股權變更登記到程某某名下,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裁判要旨
《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確立的“外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及變更登記”的三項司法審查標準應作如下調整:1.外籍隱名股東已實際投資;2.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認可隱名股東股權并同意變更登記;3.對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的限制類領域,人?法院及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應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對于負面清單外的領域,無需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涉外?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
《中華人?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2條、第4條
《中華人?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3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2條、第24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法院(2019)滬0115?初6248號?事判決(2020年1月2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20)滬01?終3024號?事判決(2020年5月14日)
(?四庭)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