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5-1-293-007
傅某甲、吳某甲等人虛假訴訟罪案
——虛構借條騙取?事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罪
| 關鍵詞
刑事 虛假訴訟罪 虛構債權債務 未實際獲利
| 基本案情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某支行訴浙江省金華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金華市婺城區人?法院判決生效,于2016年進入執行階段。被告人傅某甲作為金華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為將其夫妻個人債務轉嫁給公司,于2016年6月聯系債權人吳某甲、吳某乙、傅某乙、樓某甲等人,策劃以公司名義捏造虛假債權債務關系,并通過訴訟從公司的房地產拍賣執行款中分得款項。期間傅某甲向吳某甲、樓某乙、吳某乙、傅某乙、蔣某、樓某甲、張某某(已死亡)出具虛假借條或借款結算單共計人?幣703萬元,其中吳某甲223萬元、樓某乙150萬元、吳某乙110萬元、傅某乙80萬元、蔣某50萬元、樓某甲40萬元、張某某50萬元。上述人員分別于2016年6、7月以簽訂的虛假債權債務憑證向法院提起?事訴訟,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甲達成協議,由法院制作了?事調解書,確認了上述債權債務本金及利息。其后,吳某甲、吳某乙、蔣某、傅某乙等人向金華市婺城區人?法院執行局申請參與執行分配。因房產拍賣所得價款尚不能滿足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人無法獲得實際利益。
本案七名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其中被告人傅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以及在公安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均未如實供述。
金東區人?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浙0703刑初200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傅某甲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幣四萬元;對被告人吳某甲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一萬三千元; 對被告人樓某乙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吳某乙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一萬三千元;對被告人傅某乙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幣一萬元;對被告人蔣某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幣一萬元;對被告人樓某甲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幣一萬元。
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提出抗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傅某甲、吳某甲、樓某乙、吳某乙、傅某乙、蔣某、樓某甲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吳某甲、樓某乙、吳某乙、傅某乙、蔣某、樓某甲各自辯護人提出的吳某甲、樓某乙、 吳某乙、傅某乙、蔣某、樓某甲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意?,予以采納。傅某甲當庭表示認罪認罰,酌情給予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裁判要旨
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出具虛假債權債務憑證,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債務人以公司名義與多人簽訂虛假債權債務憑證,向法院提起?事訴訟,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騙取承辦法官出具?事調解書,后以該調解書參與公司執行分配,企圖稀釋其他合法債權人利益,多分款項沖抵個人借款,最終因房產拍賣所得價款尚不足以滿足優先受償權,故普通債權人未能獲得實際利益,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
一審: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法院(2021)浙0703刑初200號刑事判決(2021年7月23日)
(刑四庭)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