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8-2-103-007
唐某訴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P2P網(wǎng)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屬性及責任探析
| 關鍵詞
?事 ?間借貸糾紛 P2P網(wǎng)絡借貸 逾期還款 違約責任 平臺責任
|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訴稱:因被告李某經(jīng)營的賓館未進行2012年度工商年檢,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終止經(jīng)營,被告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金融信息公司)未盡職審核,且在出借投標時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唐某進行錯誤的借出選 擇。現(xiàn)唐某起訴,要求:1.被告李某歸還唐某借款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以每期應還款為本金自每期應還款日計算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共計10,006.60元;2.被告某金融信息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未作答辯。
被告金融信息公司辯稱:1.關于借款事實,唐某陳述的其與李某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屬實,李某確實是僅歸還了兩期本息到某金融信息公司處,某金融信息公司已按照出借人的借款比例分配還款。2.關于審核信息,某金融信息公司的審核是通過借款人上傳的書面材料包括照片等進行書面審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電話和視頻進行驗證。唐某與某金融信息公司的合同上沒有注明某金融信息公司有審核義務,但是某金融信息公司為了出借人考慮,也會審核借款人的資信、家庭關系以及其他資產(chǎn)狀況,但這種審核并不是某金融信息公司的義務。3.關于還款責任。某金融信息公司在協(xié)議中均提到對借貸雙方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唐某確實向某金融信息公司反映了李某歸還了兩期還款后再無歸還的情況,某金融信息公司不是借款協(xié)議的當事人,故不向任何人主張歸還借款,某金融信息公司是為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機會。此外,李某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數(shù)人都是出借了幾百元,因為年利率是20%,所以?險也較大。某金融信息公司作為平臺的提供方,并不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承擔保證義務,故唐某要求某金融信息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某金融信息公司在提供服務中,也沒有過錯,故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P2P網(wǎng)站是某金融信息公司運營的網(wǎng)絡借貸平臺,唐某、李某系該平臺上的注冊用戶。2012年12月31日,李某通 過平臺發(fā)布“慧聰優(yōu)質商家信用貸濰坊XXXXXX賓館經(jīng)營借款”,金額100,000元,年利率20%,期限12個月的借款需求。唐某通過網(wǎng)上 投標向李某出借8,000元。李某的100,000元借款由眾多網(wǎng)上出借人投標滿額后,由某金融信息公司對借款人即李某提供的材料進行審 核評估、收取平臺服務費用、并將出借人的借款轉入李某的銀行賬戶。2013年1月1日,李某與包括唐某在內的眾多出借人在平臺上達 成編號為243816的電子借款協(xié)議,并言明該協(xié)議是使用了P2P網(wǎng)站的居間服務,并根據(jù)P2P網(wǎng)站的《服務協(xié)議》、《出借人協(xié)議》、 《借款人協(xié)議》自愿達成并簽訂的。上述借款協(xié)議明確,唐某與李某的借款金額為8,000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20%,分12期 還清,每期還款額(含本金、利息)均為741.07元,月截止還款日為每月1日,若逾期未還款,則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截至2014年2月28日,李某已歸還分別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兩期債務共計 1,482.14元,尚有十期未歸還的借款本金共計6,774.39元、利息共計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故唐某訴至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浦?一(?)初字第14813 號?事判決:一、被告李某應歸還原告唐某借款本金6,774.39元;二、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28.17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 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三、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38.64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 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四、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49.28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五、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60.1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六、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71.11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 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七、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82.29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2 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八、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93.66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 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九、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05.22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1月1 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十、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16.98元為基數(shù)自2013 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十一、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28.94元為基 數(sh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十二、駁回原告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判決后,唐某、李某、某金融信息公司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唐某與李某之間的?間借貸合同關系有網(wǎng)上借款協(xié)議為證,該?間借貸合同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某金融信息公司是否是該筆借款的還款主體。依據(jù)借款協(xié)議及唐某及某金融信息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某金融信息公司在本起借款關系中主要行為是提供平臺、審核信息,其地位應為居間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證人,唐某關于某金融信息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請求無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依據(jù)《借出人注冊協(xié)議》,唐某在借出錢款時,對不能知曉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和地址的情況應屬明知,相應?險由其自行負擔。剩余借款本金共計6,774.39元、利息共計636.31元,應由李某予以償付。關于逾期利息,唐某所主張的每期債務的相應逾期利息,加上借期內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相應利息由法院依法予以調整。李某不到庭應訴的行為,既是放棄了對唐某所主張之事實和證據(jù)進行辯駁的權利,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由此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 裁判要旨
借貸雙方通過P2P網(wǎng)絡借貸平臺達成借貸合意并交付借款,借款人、出借人和網(wǎng)絡借貸平臺三者共同構成了網(wǎng)絡借貸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借貸雙方與網(wǎng)貸平臺之間居間合同關系、通過平臺錢款流轉而形成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如因逾期還款產(chǎn)生糾紛,在不同經(jīng)營模式下,網(wǎng)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屬性和權利義務不盡相同。如網(wǎng)貸平臺在其撮合的平臺用戶借款關系中僅參與提供平臺、審核信息,其地位應為居間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證人,對于借款逾期的還款責任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出借人請求網(wǎng)貸平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667條、第675條、第676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第 206條、第207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法院(2014)浦?一(?)初字第14813 號?事判決(2014年11月4日)
(民二庭)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