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115-002
上海某某公司訴南通某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被掛靠單位不得以出借資質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 關鍵詞
?事 裝飾裝修合同 掛靠 合同無效 付款責任
|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8日,南通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作為承包方,與作為發包方的丙公司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蓋南通某某公司印章。合同約定,由南通某某公司承接酒店室內裝飾工程,該公司指派宋某為其駐工地代表并出具授權書委托宋某為其合 法代理人。
2016年8月23日,上海某某公司作為承包方、南通某某公司作為發包方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合同落款處加蓋了南通某某公司項目專用章,并有宋某簽字。
2019年7月24日,宋某曾向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認可掛靠南通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協議以及私刻南通某某公司公章及項目專用章的事實,并稱上海某某公司知曉私刻上述印章事實。
各方進行結算后,尚欠上海某某公司部分工程款,上海某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南通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67,145.15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滬0115?初27070號?事判決:駁回上海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上海某某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滬01?終1830號?事判決,認定掛靠關系是發生在南通某某公司與宋某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并不具有約束力,南通某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對外仍應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遂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法院(2020)滬0115?初27070號?事判決;二、南通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某某公司工程款767,145.15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丙公司和南通某某公司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宋某是南通某某公司指派的駐工地代表及合法代理人,掛靠關系是發生在其與宋某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并不具有約束力,南通某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對外仍應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南通某某公司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上海某某公司施工,雖然南通某某公司主張該合同上加蓋的印章系宋某私刻,但工程系以南通某某公司名義承接,宋某持南通某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也是南通某某公司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南通某某公司確認其與宋某之間系掛靠關系,即使其未參與工程的施工、管理,宋某也具有相應的代理權,其對外以南通某某公司名義簽訂的《內部承 包合同》對南通某某公司具有約束力,應由南通某某公司承擔責任。《班組應付款協議》中關于南通某某公司如何付款僅是雙方對具體付款流程作出的約定,協議內容并不能體現各施工班組明確表示放棄向總包方南通某某公司主張工程款的權利。故南通某某公司應向上海某某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
| 裁判要旨
被掛靠人是對外從事法律行為的名義主體,其不僅是付款義務的承擔者,也是主張應得款項的權利主體。被掛靠人有義務積極追討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而不應以掛靠為由拒絕承擔義務。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793條
《中華人?共和國建筑法》第12條、第26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法院(2020)滬0115?初27070號?事判決(2020年11月04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21)滬01?終1830號?事判決(2021年06月03日)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