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115-001
上海某某建設公司訴某某醫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工程甩項簽證后,發包人無權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
| 關鍵詞
?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甩項工程 工程款支付條件
|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建設公司訴稱:2012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醫用手套、檢查手套機安全手套生產投資建設項目總包施工合 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由于施工圖紙修改、被告指定分包單位鋼結構及水電安裝等原因導致工期拖延。 2013年9月10日,因原告要求,原、被告簽訂《工程甩項簽證》,約定由于施工圖紙和修改等等原因,對合同中未完的部分工作進行簽證結算。另經被告驗收,原告施工工程質量符合約定,被告退還了原告之前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人?幣1,000,000元。2013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結算清單》,工程造價為23,198,005元。經原告多次催促,2014年1月8日,被告委托審價單位對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價,并與審價單位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原告對此予以同意。后原、被告與審價單位就審價中相關問題進行多次會商,并出具了相關工作會商紀要,因被告多次反復,2014年7月16日審價單位才出具《工程審價審定單》,并同時送達原、 被告雙方。雖然審定數額偏低,但是原告為了盡快結清工程款,仍對審定單予以了蓋章確認,但被告經審價單位多次催促,一直未予確認。審價單位審定工程總造價為18,710,29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181,348元,尚余5,528,946元未付。因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討后仍未支付,故起訴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28,946元及利息損失(以未付款為基數,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5年9月17日為645,028.34元);(2)確認原告在被告欠付的 第1項訴請所述工程范圍內,對本案工程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某某醫療公司辯稱:案涉工程至今沒有通過竣工驗收,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法確認;因工程存在外墻裂縫、梁柱漏鋼筋、屋面漏水滲水、1號生產?間原料池漏水等質量問題,驗收通過方可結算,故請求先行對案涉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審價沒有意義;被告委托審價是考慮原告利益,竣工驗收可與審價同時進行以縮短時間;審價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無異議,但審價 所依據的計價原則與計價方式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甩項簽證金額應予扣除,己方也未對《工程審價審定單》蓋章確認。因此,審價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有效證據,原告訴請工程款及利息損失沒有依據。對于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至于被告已付工程款金額尚須核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企業。2012年5月6日,承包人原告與發包人被告簽訂《某某醫療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醫用手套、檢查手套機安全手套生產投資建設項目總包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案涉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醫用手套、檢查手套及安全手套生產建設項目(一期);工程內容為1#生產?間、2#倉庫的15-22軸線、南北?衛的土建等工程(以 下簡稱案涉工程)施工;按照發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內容、承包方總包干造價為15,860,000元,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等由合同第二部分第23條另行約定。合同第二部分,第5.3條: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為袁某某,職權為申辦與施工有關的各類手續、證件;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和涉及的要求,對工程設備、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執行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單位的關系;工程業務聯系單的簽證;檢查、監督工程施工的進度;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管理、監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在授權范圍其他職權。第15.2 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第24條:本工程無預付款,履約保證金為1,000,000元,在合同簽訂生效時支付;工程開工基礎完成一周內返還500,000元,剩余的50%等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經過雙方內部驗收通過后一周內退回。第26條:各項合同內工程經過業主驗收后二周內,發包人支付至完工工程核實工程量80%的工程款;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內規定的各單項工程的施工方竣工資料,工程決算在三個月內審定;工程余款在24個月之內由發包方分期支付至決算總價的98%,剩余的2%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竣工后三年內付清;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進度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超過二周后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至基準利息的兩倍計算利息。第27.1條:發包人制定分包項目為樁基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水電及設備安裝工程。第32.7條: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 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實際結算價款支付方法。第33.1條: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合格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合同條款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時間在三個月以內完成。
合同簽訂后,2012年8月24日、2012年11月8日及2013年1月5日,原告分別向被告發送了工程部分停工備忘錄、工作聯系單,就工程圖紙修改及指定分包項目影響工程進度予以說明。2013年9月10日,由于施工圖紙和修改等原因,對合同中未完成的部分工作進行簽 證結算二雙方簽訂《工程甩項簽證》。2013年11月13日,原告制作案涉工程《決算書》,決算工程總造價為23,198,005元,并于2013 年11月17日送交被告。2014年1月8日,被告委托上海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審價單位)對案涉工程進行審價,并與之簽訂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袁某某作為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2014年1月22日,被告召集審價單位及與原告,對案涉工程審價事宜進行工作會商,各方對于審價依據、范圍、方式等等事項予以明確。2014年6月,被告方袁某某召集審價單位及原告對審價初稿 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會商,并嚴明已包含了所有問題,以后不再調整。2014年7月16日,審價單位出具工程審價審定單,審定結算總造價 為18,710,294元,原告同意并蓋章予以確認,但被告未予蓋章確認。2015年5月5日,審價單位出具關于要求醫用手套、檢查手套及安 全手套生產建設項目審價初稿意?回復函,要求被告接函后15日內就2014年7月16日發出的初稿文件給予書面回復,反之將視認可,將直接出具正式審價報告,2015年4月22日、2015年5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對案涉工程審價進行審定并發送了函及律師函。2015年8月 26日,審價單位對案涉工程出具《審價報告》,審定結論同2014年7月16日審定造價。
審理中,原、被告對審價單位具有相應資質均無異議,并雙方確認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28日開工,原告施工至2013年9月10日雙方簽訂《工程甩項簽證》止,之后雙方對于如何對已完工程結算及支付工程價款未另行簽訂協議;被告已將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全 部退還原告。原告另稱,被告全部退還履約保證金印證了被告已接收工程并對工程質量不持異議;被告對原告的單方結算持異議而主動委托審價,其間又拖延時間致審價報告遲遲不能作出,無非為了拖延支付工程價款,故對被告的質量鑒定申請表示不予同意,同時請求法院對被告申請不予準許;雙方在簽訂《工程甩項簽證》后未對支付工程價款作出約定,被告應依法于交付工程之日支付工程價款。被告另稱,雙方簽訂《甩項工程簽證》后至今甩項工程未全部完工,工程也未經驗收;案涉合同對于袁某某的職權已作約定,其無權在審價過程中簽署會商紀要;正因被告對案涉工程質量持有異議,故該審價其實也無意義,被告當然對工程審價審定單不予認可。另,庭審后,原告向本預案提交了其資質證書及已付款相關憑證;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書及案涉工程現狀的照片,但在其承諾的5天時間里未對其已付原告工程款金額的核實情況告知法院。
上海市金山區人?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金?三(?)初字第2896號?事判決:一、被告某某醫療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設公司工程價款人?幣5,528,945元及利息損失(以人?幣5,528,945元為基數,自2014年7月16 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二、原告上海某某建設公司可就其完成的被告某 某醫療公司1#生產?間、2#倉庫的15-22軸線、南北?衛的土建(甩項簽證部分除外)工程部分的拍賣或折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受償范圍限于工程價款人?幣5,528,945元。宣判后,某某醫療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 (2016)滬01?終1538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包括:一是質量異議是否是本案處理的前提;二是工程價款及利息損失的認定。
關于質量異議是否是本案處理的前提。甩項工程是指某個單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圖要求還沒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細目甩下,對整個單位工程先行驗收,甩下的工程細目稱為甩項工程。首先,雙方簽署甩項簽證的行為表明,原告已將甩項工程外的案涉工程施工完畢并交付。其次,合同約定工程竣工后經雙方內部驗收通過退回剩余履約保證金,以及驗收在前、爾后結算。從被告已退還原告剩余的履約保證金、原告制作結算并送達被告,以及被告主動委托審價等情形可以看出,雙方已經進入結算階段。案涉工程僅為被告建設工程中的一期,且其中甩項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因被告接收案涉工程,工程質量可視為合格,人?法院對被告以未經 驗收通過為由拒付工程價款的抗辯不予采納。至于被告庭后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問題可依據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處理。
關于工程價款及利息損失。雙方結算過程表明,被告在對原告單方結算持有異議后主動委托了審價單位審價;在審價過程中,作為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之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在授權范圍其它職權”,其行為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對于審價 單位資質均無異議,經人?法院審查也未有不妥。雙方在審價過程中對于審價依據、范圍、方式等事項予以明確并適時進行了調整,已達成如何結算的一致意?。被告以工程未通過驗收、審價無意義、審價依據與合同不符,以及未扣除甩項簽證部分價款等異議不能成立。在審價單位及原告的催告下,被告無理由地未在工程審價審定單上蓋章確認,對審價過程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綜上,鑒 于被告委托審價,接受審價的單位具有相應資質,審價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及時采納雙方的一致意?,遵守和采用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案涉工程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審價報告應予采納,案涉工程總價款為18,710,294元。因被告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其已付工程款 的金額未予回應,經法院釋明后應視為默認,故確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價款為13,481,349元(該金額為原告庭后提交付款憑證確認金額,與原告訴狀所述金額多了1元)。據此,人?法院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價款5,528,945元。案涉合同既約定了進度款的支付, 同時也約定了特殊情形的處理,即甩項竣工的情形。雙方簽署甩項簽證,而未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致使雙方責任和工程實際結算價款的支付方法不明確。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支付時間節點及相應比例等均與竣工相關,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該約定已無適用余地。甩項竣工,應視雙方對原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的變更,并以已完工程現狀作為結算依據。考慮到工程總造價尚未確定、案涉合同約定了一定的審價期以及審價過程漫?、雙方對案涉工程審價要素均無異議、以及審定金額與審價結論相同且被告拒絕審定的日期即 2014年7月16日,可視雙方已結算完畢,被告理應支付工程款。原告對利息損失主張的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系自行處分權利。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計算起始日由人?法院調整至視為雙方結算完畢之日。被告在審價單位初審出具審定單后?達一年多的時間里,對審價單位及原告的催告不予理會的行為有失誠信,理應承擔利息損失。
至于原告主張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格優先受償。原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沒有過錯,鑒于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工程總造價于2015年8月26日方最終確定,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并無異議,人?法院應予支持。此外,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利息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故本案中原告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于工程款5,528,945元。
| 裁判要旨
工程甩項后,發包人無權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對于甩項工程,特別是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驗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沒有明確約定的甩項工程,工程未竣工驗收不應作為工程款支付的阻卻條件。應當結合雙方將工程送審、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行為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判斷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是工程款結算的前提。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驗收不合格則無權主張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項的情況下,工程后續施工及最終的竣工驗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圍,以工程竣工驗收作為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將會無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造成較大損失。實踐中,甩項工程的發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 工驗收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因此,對于甩項工程應當通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而非僅以驗收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80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
一審:上海市金山區人?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2896號?事判決(2015年12月28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16)滬01?終1538號?事判決(2016年03月30日)
轉載自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