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012-005
鄭某訴施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關于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分認定
| 關鍵詞
?事 婚約財產 戀愛贈與 共同生活
| 基本案情
鄭某與施某(女)在2022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為締結婚姻,鄭某在2022年6月現金支付施某10萬元,同年7月3日通過轉賬支付施某10萬元。后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鄭某起訴要求施某返還彩禮,施某辯稱,該20萬元是鄭某為 增進感情自愿贈與她的款項,并非彩禮。
福建省平潭縣人?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閩0128?初5080號?事判決:一、施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鄭某彩禮2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雙方有締結婚姻的目的。鄭某在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萬元的整筆款項,與雙方其他零散資金往來相比,支付方式有明顯區別。因此,鄭某主張該筆款項系為締結婚姻支付的彩禮,與施某主張系承諾贈與其花銷的費用相比,明顯更具有合理性。雙方并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鄭某要求施某某返還,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 裁判要旨
判斷某筆款項是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主觀上要看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客觀上要考察支付款項類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習俗性、給付財物的數額、給付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一審:福建省平潭縣人?法院(2022)閩0128?初5080號?事判決(2022年12月29日)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