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015-003
楊某乙訴楊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 關鍵詞
?事 離婚后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 不動產
| 基本案情
楊某乙與楊某甲于2001年9月相識,2003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由于性格脾氣方面的差異和處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當,導致夫妻關系緊張。2014年4月9日,楊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 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臺、松下洗衣機一臺、松下冰箱一臺、百惠洗衣機一臺以及 坐落于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云南省高級人?法院再審本案,除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外,根據楊某甲和楊某乙在再審審理中補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證據,并結合一審中收錄的證據查明:2006年9月18 日,楊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號的房屋,售房所得價款200000元于當天存入其在建設銀行的定期賬戶,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 又轉存入該行另一個活期賬戶,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首期款。
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判決:一、準許楊某乙與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 二、夫妻共有財產:除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臺、松下洗衣機一臺歸楊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臺、百惠洗衣機一臺歸楊某甲所 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楊某乙房屋折價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債務34000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責清償170000元;四、駁回雙方其他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 20525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擔10262.50元。楊某乙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 (2015)昆?二終字第3號?事判決:一、維持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判決第一項,即“一、準許 原告楊某乙與被告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二、撤銷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即“二、夫妻共有財產:除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臺、松下洗衣機一臺歸楊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臺、百惠洗衣機一臺歸楊某甲所 有;坐落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被告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楊某乙房屋折價款 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責清償170000元;四、駁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請求”;三、夫妻 共同財產:松下等離子電視機1臺、松下洗衣機1臺歸楊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臺、百惠洗衣機1臺歸楊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區 ××幢××層××室的房屋1套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楊某乙房屋補償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債務 340000元,由楊某甲負責償還;五、駁回楊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105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擔 20525元。
云南省人?檢察院抗訴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法院(2015)昆?二終字第3號?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根據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之規定,楊某甲出售婚前個人所有坐落于昆明市××街××號××幢××單元××號房屋的價款交納了××小區××幢××層××室房屋的首付款200000元,之后楊某甲 又借款340000元將該房屋的按揭一次性付清,該首付款200000元及在購買涉案房屋的過程中自然增值,屬于楊某甲的個人財產。二 審法院僅以該涉案房屋系婚后購買,便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確認訴爭房屋歸楊某甲所有,然后由楊某甲支付楊某乙訴爭房屋現價 值6500000元的50%即3250000元作為補償款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云南省高級人?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再99號? 事判決:一、維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法院(2015)昆?二終字第3號?事判決第一項,即“一、維持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 (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判決第一項,即‘一、準許原告楊某乙與被告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二、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 人?法院(2015)昆?二終字第3號?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和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 判決第二、三、四項;三、夫妻共同財產: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臺、松下洗衣機一臺歸楊某乙所有,松下冰箱一臺、百惠洗衣機一臺 歸楊某甲所有;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楊某乙房屋折價款2047500元;四、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負責償還;五、駁回楊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1050元,由楊某乙負擔20525元,由楊某甲負擔20525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故本案僅針對雙方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 定的除外”的規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楊某甲在再審審理中補充提交的一系列證據與一審中收錄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楊某甲是在出售了婚前其位于××街××號的房屋,將售房所得價款用于支付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首期的事實。楊某乙雖不認可,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反駁,也未舉證證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事實,并且對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資金來源和支付情況亦不能作明確說明。根據本案收錄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購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楊某甲處分個人婚前財產支付的事實。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部分,離婚時該部分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一審判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房屋判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扣除其個人財產200000元占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后補償楊某乙一半價款的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在未對楊某甲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即徑行改判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成立。
此外,鑒于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認可××小區××幢××層××室房屋的價值為6500000元,且楊某甲對此事實認定未上訴,二審中也沒有提任何異議,楊某甲在再審中單方所作評估不能改變其在原審程序中已確認過的事實,故對楊某甲提交的《房地產評估報告》不予采信。就楊某乙應否承擔340000元債務的問題,一審庭審結束后宣判前,楊某甲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要求楊某乙承擔該筆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該意思表示系楊某甲自愿作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再審中楊某甲也表示在一審判決結果的基礎上同意放棄由楊某乙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故二審法院確認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個人承擔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及其他財產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產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209條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063條(本案適用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
一審:昆明市五華區人?法院(2014)五法??初字第175號?事判決(2014年11月14日)
二審: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法院(2015)昆?二終字第3號?事判決(2015年4月17日)
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法院(2017)云?再99號?事判決(2018年6月19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