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374-013
孔某某訴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交通事故中燃油助力車的性質認定及責任承擔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燃油助力? 國家標準 交強險 機動?
|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2日,毋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孔某某賠償醫療費7596.32元、營養費110元、伙?補助費330元、護理費675 元、鑒定費700元、傷殘賠償金22398.03元、精神賠償金3000元,上述共計34809.35元,除去孔某某已經支付的2900元,剩余費用總計應賠償31909.3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8時30分許,孔某某駕駛無號牌助力?,經工業路由?向東行駛至工業路與?主路交叉口?側時與經工業路由南向?左轉彎進入工業路的毋某某駕駛的二輪自行?相撞,造成人員受傷、?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焦作市公安局 焦南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處理,作出2013N/111408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為:(1)孔某某無機動?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未戴安全頭盔上道路行駛,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2)毋某某駕駛非機動?進入道路未讓行?輛,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毋某某于事故當天入住焦作市第二人?醫院救治,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實際住院11天。毋某某住院花費6462.32元。其中,孔某某墊付2900元。毋某某入院時主要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2級;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毋某某出院證顯示出院醫囑:(1)繼續服藥治療;(2)兩周后復查頭顱CT排除慢性硬膜下血腫可能,?診隨診。毋某某出院后產生兩次診療費用,每次144.5元,共計289元。毋某某系焦作市城鎮居?,1943年9月10日出生。孔某某所駕駛的無號牌?輛未投保交強險。2014年9月18日,根據孔某某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焦作某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毋某某的傷情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了焦某援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XXX號司法鑒定意?書,鑒定意?為:毋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鎮居?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居?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29041元/年。我國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解?二初字第489號?事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孔某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毋某某醫療費4251.32元、營養費110元、伙?補助費330元、護理費675元、鑒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 20158.2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上述費用合計29224.55元;二、駁回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孔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焦?二終字第00120號?事判決:一、撤銷焦作市解放區人?法院(2014)解? 二初字第489號?事判決;二、孔某某在接到本判決十日內賠償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612.28元;三、駁回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豫08?申72號?事裁定:再審本案。焦作市中級人?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豫08?再17號?事判決:一、撤銷焦作市中級人?法院 (2015)焦?二終字第00120號?事判決;二、維持焦作市解放區人?法院(2014)解?二初字第489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參照機動?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本案肇事的燃油助力?應是輕便摩托?,屬于機動?范疇,應按規定上牌并購買交強險,并且公安交管部?已經在事故認定書中對?輛的性質屬于機動?作出了認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孔某某所駕?輛系機動?且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故毋某某要求孔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毋某某的再審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二審判決認定孔某某所駕駛?輛不在機動?范圍之內不當,應予糾正。
| 裁判要旨
1.采用汽油作為動力裝置驅動、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km/h、整?重量超過40kg的燃油助力?不符合非機動?的國家標準,故在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應將燃油助力?認定為機動?。
2.燃油助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燃油助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燃油助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第119條
《機動?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3.5
一審: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法院(2014)解?二初字第489號?事判決(2014年12月29)
二審: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2015)焦?二終字第00120號?事判決(2015年5月8日)
再審審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2016)豫08?申72號?事裁定(2016年5月20日)
再審判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法院(2016)豫08?再17號?事判決(2016年7月21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