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374-012
孫某某訴羅某、劉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因自身嚴重疾病對損害后果有一定影響不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外傷參與度 自身嚴重疾病 個人體質狀況 特殊體質 侵權責任
| 基本案情
孫某某訴稱:2013年6月27日被羅某駕駛劉某某所有的小轎?碰撞其駕駛的電動?,造成其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羅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某無責任。事故造成孫某某的損失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等。請求判令羅某、劉某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孫某某損失633281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愿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全額賠償孫某某合理合法損失。經鑒定由于本次事故外傷在孫某某傷殘發生中的參與度為25%,故交強險不足賠償孫某某損失的部分由其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參與度25%承擔賠償責任,另有若干賠償項目不合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23時05分左右,羅某駕駛小轎?沿省道東?線路往東山方向行駛至福建省詔安縣大嵼橋大橋路段,在實施超?過程中與孫某某駕駛的正常行駛電動?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某受傷、兩?的交通事故。經詔安縣交警大隊認定,羅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孫某某受傷后被送往詔安縣醫院治療。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臨床鑒定意?書,結論:1.孫某某的傷殘等級為第四級;2.孫某某有部分護理依賴需要;3.孫某某的護理期限為五年;4.孫某某的后續治療費用約為2500元;5.本次事故外傷在孫某某傷殘發生中的參與度為25%。另查明,肇事?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責任 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率)。
福建省詔安縣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詔?初字第1378號?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孫某某221285.13 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某財產保險公司提起上訴,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漳?終字第573號?事判決:一、維持詔安縣人?法院(2014)詔?初字第 1378號?事判決的第二項;二、變更詔安縣人?法院(2014)詔?初字第1378號?事判決的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孫某某 323444.50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孫某某不服終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法院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 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閩?再341號?事判決:一、撤銷漳州市中級人?法院(2015)漳?終字第573號?事判決和漳州市詔安縣人?法院(2014)詔?初字第1378號?事判決。二、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孫 某某12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孫某某407089.01元,兩項合計527089.01元。三、駁回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自身疾病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侵權人應按其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應在相應的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是對過錯責任的規定。過錯是行為人行為時的一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正是由于這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律要對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作否定性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羅某負全部責任,孫某某不負事故責任。司法鑒定意?認定孫某某所受損傷交通事故因素參與度為25%,其個人原有基礎疾病等因素占75%。孫某某的原有疾病是其身體的一種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理狀態無關。顯然,不能將受害人原有疾病認定為一種應受譴責的主觀心理狀態。雖然孫某某有高血壓病史,但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主觀過錯,其高血壓病史僅是與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觀上的介入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過錯,以其自身疾病對構成傷殘的參與度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按照受害人自身疾病對傷殘結果的參與度比例扣減相應賠償金 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羅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機動?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孫某某賠償款527089.01元。
|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法院第24號指導性案例明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過錯歸責原則,與本案案情類似,應予參照適用,不能僅因案情的個別差異而不予參照適用。審理中有意?認為,最高人?法院第24號指導性案例與本案的案情不同,指導性案例是受害人的個人體質狀況(?質疏松)有參與度,本案是受害人自身嚴重疾病(腦梗塞、高血壓)有參與度,故本案應考慮參與度問題。實際上在因果關系理論與實務中,一般將受害人身體原因這一介入因素統稱為受害人“特殊體質”。“特殊體質”一般包含:體質狀況,如?質疏松、 蛋殼腦袋等;嚴重疾病,如高血壓、血友病等;殘障情況,如身體、智力殘疾等。其實就醫學?度而言,?質疏松、蛋殼腦袋、智力殘疾等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疾病。因此,在一般案件中作“體質”與“疾病”的區分并不嚴謹。24號指導案例確認了“蛋殼腦袋規則”。“蛋殼腦袋理論”是英美侵權法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一項著名規則。該規則認為,一個對他人犯有過失的人,不應計較受害人的個人特質,盡管受害人的這種個人特質增加了他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對于一個因受害人的頭?破裂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的頭?異常易于破裂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即侵權人不能以此作為減少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的理由。根據該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及理 由說明可知,其參照的正是“蛋殼腦袋規則”,即雖有受害人特殊體質介入,導致損害后果擴大,侵權人也應就全部的損害后果負責。
2.本案不適用原因力的責任分配。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可以分為責任構成和責任分配兩個階段。在責任構成階段,考察的重點是各個要件的有無,缺乏任何一個要件都意味著對責任的否定,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階段。而在責任分配階段,考察的重點是各個要件的強度,進而綜合決定責任的大小,這是一個“或多或少”的階段。就“原因力”這個概念而言,其作為一個強度概念,則不屬于責任構成階段,而是責任分配中的一個因素。責任構成階段沒有原因力而只有原因,因此因果關系的“因”在一般侵權中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過錯行為,而被侵權人的特殊體質不能被理解為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而原因力是責任分配階段的概念,這里的“因”就可以是任 何參與責任分配的因素,因此,特殊體質也可以是這里的“因”。責任分配階段因為是法官綜合考慮決定的階段,可以出現不考慮特殊 體質和考慮特殊體質兩種情況。是否考慮受害人特殊體質對損害的原因力必須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侵權人行為的社會價值及其?險等因素綜合考量。故24號指導性案例應當是綜合考量了機動?擁有可以分散?險的保險、違章行為不具有社會價值、受害人沒有過錯等多種因素,進而認為不應考慮特殊體質的結果。當案件沒有這些因素的時候,受害人的特殊體質又會被 接受為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原因力,即如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65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
一審:福建省詔安縣人?法院(2014)詔?初字第1378號?事判決(2014年12月29日)
二審: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法院(2015)漳?終字第573號?事判決(2015年9月23日)
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法院(2017)閩?再341號?事判決(2018年6月22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