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7-2-374-001
蕭某等訴盧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電子投保中保險公司應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否則相關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電子投保 免責條款 提示義務
| 基本案情
原告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訴稱:盧某駕?追尾碰撞蘇某丙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摩托?,造成兩?損壞,蘇某丙重傷的 交通事故。蘇某丙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請求判令:1.盧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共同賠償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578713.89元;2.盧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 東分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辯稱:1.案涉?輛在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處只投保了交強險(12萬),保險期 限從2020-6-1至2021-5-31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2.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依法不承擔訴訟費用。3. 醫療費項目同意限額內賠付;請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提供相關尸檢報告、戶口注銷證明、被扶養人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賠付相關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其余損失由法院依法認定。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辯稱:1.涉案?輛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購買了商業三者險100萬不 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2.受害人的死亡與事故無因果關系。3.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案涉商業三 者險保險條款上對免責條款內容以黑色字體加黑、加粗,履行了對投保人唐某的明確說明及提示義務,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 中心支公司不承擔本案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4.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對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有異議,對傷殘賠償金、住院伙?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由法院依法認定。5.訴訟費用應 由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承擔。
盧某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盧某駕?追尾碰撞蘇某丙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摩托?,造成兩?損壞,蘇某丙重傷的交通事故。蘇某丙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盧某駕?逃逸。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蘇某丙不負事故責任。
肇事?輛登記?主系盧某,該?在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 司投保了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涉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最后一?尾部虛線騎縫章下方附有“投保人聲明”,即該“投保人聲明”部分與前面的責任免除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關名詞釋義等內容仍然連接在一起,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持有。該“投保人聲明”部分載有手寫體“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簽章處有手寫體的“唐某”簽字,日期為2020年5月22日。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 二審庭審時表示,在唐某通過電子投保形式購買涉案商業保險時,正處于電子投保和紙質投保并存的過渡期,因當時電子投保不規 范,電子投保流程未設置免責條款的強制閱讀程序,投保人在投保時僅需勾選相關免責條款即可進入到下一步。另,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二審中主張在唐某投保時,其已將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交付給唐某。
另查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于2020年9月4日公布,并于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1點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
再查明,廣東省高州市人?法院(2021)粵0981刑初XXX號刑事判決認定,盧某在涉案事故中的行為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情節。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高州市人?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粵0981?初3055號?事判決:一、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198000元給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二、限盧某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370542.6元給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三、駁回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的其他訴訟請 求。一審宣判后,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以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對格式條款盡告知義務等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粵09?終1954號?事判決:一、維持廣東省高州市人?法院(2021) 粵0981?初3055號?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高州市人?法院(2021)粵0981?初3055號?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 高州市人?法院(2021)粵0981?初3055號?事判決第二項為:限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370542.6元給蕭某、陳某、 蘇某甲、蘇某乙;四、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000000元給蕭某、陳某、蘇某 甲、蘇某乙;五、駁回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宣判后,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已就 案涉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為由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粵?申7504號?事裁定: 駁回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唐某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為肇事?輛購買案涉商業三者險,但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能 提供證據證明在電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險條款并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的設置,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電子投保流程已設置強 制停留閱讀程序以保證投保人在合理時間內強制閱讀投保相關內容。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雖主張唐某投保案涉商業三者險時正處于電子投保和紙質投保并存的過渡期,其已向唐某交付案涉保險條款并通過線下方式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 義務,但根據二審法院查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的發布和施行日期晚于案涉保險合同的簽訂 日期,人壽保險茂名公司主張在案涉保險合同簽訂時已將上述保險條款交付唐珍瑞,有違常理。同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 中心支公司雖在二審期間提交“唐某”簽名的《聲明書》,但該《聲明書》屬于證人證言,唐某并未出庭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 問。另外,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持有的“投保人聲明”仍與屬于保險合同內容的責任免除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條 款有關名詞釋義等內容連接在一起,無法認定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將與上述“投保人聲明”相連的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因此,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充分證明其已向唐某交付保險條款,并就案涉免責條款盡 提示義務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并認定案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應在案涉商 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蕭某、陳某、蘇某甲、蘇某乙的損失,均無不當。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二審法 院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裁判要旨
投保人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主張已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的,應當舉證證明電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 整展示保險條款并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的設置,以及電子投保流程中已設置保證投保人在合理時間內強制閱讀投保相關內容的強 制停留閱讀程序,否則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示義務,相關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
一審:廣東省高州市人?法院(2021)粵0981?初3055號?事判決(2021年12月9日)
二審: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法院(2022)粵09?終1954號?事判決(2022年9月8日)
再審審查:廣東省高級人?法院(2023)粵?申7504號?事裁定(2023年9月28日)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