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374-009
商某訴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零時起保”保險條款的效力認定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商業三者險 零時起保保險條款 效力認定
| 基本案情
商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馮某、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商某醫療費22855.82元、住院伙?補助費80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14022.84元、誤工費47500元、鑒定費2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100278.6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3日17時35分,在北京市大興區六環路內環某橋?側東100米,王某駕駛輕型廂式貨?由東向?行駛時?輛前部與前方同向徐某駕駛的小型轎?(內乘商某等人)及張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后部相撞,造成三?輛接觸部位損壞,商某等人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高速路中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為全部責任,徐某為無責,商某等為無責。事故發生后,商某前往北京市大興區某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3天。出院診斷為鼻??折等。王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在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200000元,交強險保險單載明投保時間和收費確認時間均為2021年12月23日10時59分,特別約定該保單自收費確認時刻起即時生效,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輛在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單載明收費確認時間為2021年12月23日10時59分,保險期間自2021年12月24日0時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時0分止。 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發生在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內,雙方當事人有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經賠償因此 次事故受傷的另一傷者,目前交強險項下醫療部分剩余14924.89元、傷殘項下剩余179256.37元。
北京市大興區人?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京0115?初19710號?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商某醫療費7462.44元、護理費9400元、誤工費225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40362.44元;二、王某、馮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商某醫療費15033.68、住院伙?補助費800元、營養費3000元,合計18833.68元;三、駁回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生效后,馮某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北京市大興區人?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京0115? 申8號?事裁定:駁回馮某的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馮某主張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內一節,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根據已查明事實,投保人于2021年12月23日10時59分投保并繳納保費,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即刻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故涉案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于2021年12月23日10時59分成立并生效;根據上述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簽發保單后已及時交付投保人,保單上明確記載有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即在2021年12月24日0時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時0分止,故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應在保單記載的保險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因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未在上述保險期間內,故不屬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但現無證據證明投保人提出了該商業三者險合同在交費時起算保險期間,但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拒絕的情況;而且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后未對保險期間提出異議,應視為對保險期間的認可;保險期間具有可協商性,無論何時起算保險時間,保險公司均應承擔自此之后為期1年的保險責任,并非免除或者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王某所駕駛?輛屬貨運性質,?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15日,在2021年12月23日投保時經過多個保險期間,商業三者險保單中的投保人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系企業,區別于對家庭?輛初次投保的一般人,馮某一方對商業三者險于次日零時生效應有認知;據此,對馮某關于“零時起保”條款無效的主張,不予采納。
| 裁判要旨
1.若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已就“零時起保”條款,對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險?輛系 新?)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的,則該條款應成為合同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則,“零時起保”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當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業三者險,或者投保人是企業,或者被投保機動?系營運?輛等可以確認投保人對商業三者險條款熟悉時,應減輕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可以認定“零時起保”保險條款有效;除非投保人舉證證明其確實不知道關于保險期間的次日“零時起保”條款。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13條、第14條、第17條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496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
一審:北京市大興區人?法院(2022)京0115?初19710號?事判決(2022年12月30日)
再審:北京市大興區人?法院(2023)京0115?申8號?事裁定(2023年2月15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