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374-008
吳某某訴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交強險 商業三者責任保險 第三者
| 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5年5月17日,吳某某駕駛其所有的轎?在閩清123縣道31公里處將?輛熄火停靠路邊后下?,期間發現?輛后溜,便用身體阻擋以制止,被?輛碰撞致顱腦損傷。經閩清縣交警大隊認定吳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經評定,吳某某的傷殘程度為三級傷殘,終身需要護理依賴。吳某某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轎?投保了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不計免賠)。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各項損失62萬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吳某某為被保險?輛的?主、駕駛員、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第三者”,根據責任保險性質、《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一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的規定,不屬于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對象,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吳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閩AXA610號轎?在閩清123縣道31公里處將?輛熄火停靠路邊后下?方便,期間發現?輛后溜,吳某某用身體去阻擋,以制止?輛后溜,并被后溜的?碰撞致顱腦損傷,閩清縣交警大隊認定吳某某對本交通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吳某某受傷后即被送往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搶救治療,共住院治療78天。2016年6月16日,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三級傷殘,終身需要護理依賴。吳某某在人保財險閩清公司處為閩AXA610號轎?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吳某某的戶籍地為閩清縣梅城鎮,根據國家統計局城鄉分類代碼,閩清縣梅城鎮為“121”,屬于城鎮范圍。
福建省閩清縣人?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閩0124?初2514號?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吳某 某12萬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吳某某50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3 月31日作出(2021)閩01?終1817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不服終審判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法院申請再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法院裁定再審本案,并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閩01?再12號?事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 駁回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及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吳某某系被保險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保險均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之范疇,賠付前提是被保險人應對第三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吳某某作為被保險人和機動?駕駛人,雖然發生事故時其身處?外,但仍是?輛的實際控制人、駕駛?險的引發人,應對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負全部責任。由于吳某某同時具備侵權人和受害人的雙重身份,若認定責任保險應予理賠,則相當于允許吳某某向自己請求損害賠償,顯然違背了侵權法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險人須對第三者負有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原判決以發生事故時吳某某所處的物理位置判定其屬于第三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故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 裁判要旨
根據侵權法原理,任何危險行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當被保險?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本?人員脫離了被保險?輛,不能當然地視其為機動?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應將其作為機動?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的理賠對象。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中華人?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第21條、第41條
一審:福建省閩清縣人?法院(2020)閩0124?初2514號?事判決(2020年12月21日)
二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法院(2021)閩01?終1817號?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再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法院(2022)閩01?再12號?事判決(2022年6月28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