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374-007
朱某、保險公司訴田某、蔡某香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庭辯論結束后受害人死亡不應成為減少賠償金的理由
| 關鍵詞
?事 機動?交通事故責任 法庭辯論結束前 后續治療費 侵權責任 公平正義觀
| 基本案情
朱某駕駛小型轎?,與行駛方向右側路邊站立的蔡某武相撞,造成蔡某武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朱某承擔全部責任,蔡某武無責任。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蔡某武因外傷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術后,遺留持續性植物人生存狀態的殘疾等級為一級。蔡某武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朱某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簡稱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0萬余元。原審法院判決朱某、保險公司向蔡某武賠償110萬余元,其中,后續治療費,根據鑒定意?支持傷后兩年;生存期護理費,鑒于蔡某武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后呈持續性植物人生存狀態,對鑒定后生存期護理費暫支持5年。朱某及其保險公司在履行完原生效判決后才發現,蔡某武已于原審判決作出前一日死亡,遂以出現“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返還后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共計22萬余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鄂0506?初595號?事判決:一、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蔡某武經濟損失18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859478.22元,合計1039478.22元。二、朱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蔡某武經濟損失41338.08元。三、駁回蔡某武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朱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法院申請再審。宜昌市中級人?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鄂05?再12號?事判決:維持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法院(2022)鄂0506 ?初595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受害人蔡某武此時死亡,其家屬田某、蔡某香無須向朱某、保險公司退還后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22萬余元。一、從后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的價值功能和法律標準來看,其具有補償性和預判性。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并且需要再次治療或者是傷情還沒有恢復需要進行二次治療所需要的醫療費用,需要結合損傷程度、治療情況、醫學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估、預判,是一個動態、反復給付的過程。生存期護理費,是一種潛在的、尚未發生的損害,須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確定,具有不確定性與難預測性的特點。原審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傷后2年內后續治療費、5年生存期護理費,具有補償性、預判性。二、從?事訴訟程序的構造來看,“法庭辯論結束前”應為事實認定的節點。?事訴訟程序的構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邏輯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無論是訴訟當事人、還是審判組織都必須遵守?事訴訟的原理和規則。?事訴訟中關于法律事實的審查和認定也有其時間范圍,即以法庭辯論終結前為基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隨之就被確定,一般不得再就此進行爭執,否則,訴訟活動將無法正常、有序、公平開展。對此,?事訴訟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從維護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公正性出發,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審 法庭辯論結束后、原審裁判文書作出前一日死亡,不應成為衡量原審判決對錯的標準。三、從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度來看,應尊重人?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按照一般公眾認知,死亡系比受傷更為嚴重的結果,若因受害人蔡某武死亡,再審法院支持朱某、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判決受害人蔡某武的繼承人田某、蔡某香返還22萬余元,則違法行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減輕了賠償責任,這有違?法的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的公?價值準則,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再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 裁判要旨
在新時代,司法裁判過程已不再是與法條做簡單比對的過程,而是蘊含著科學理性裁判思維和多元復雜裁判方法的過程,新型、復雜、疑難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機械適用法條,因受害人此時死亡,原審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就存在問題,再審法院若裁定程序違法、發回重審,這就涉及隨著原審訴訟請求變更,賠償項目將相應發生變化,最終導致賠償金嚴重“縮水”。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中的重要體現,如支持再審請求,那么本案?事賠償責任與侵權結果失衡,再審法院無法作出一份侵權人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判決,受害人家屬亦無法認可這樣的“退賠”,普通?眾也無法接受這樣的“正義”。
1.從后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的價值功能和法律標準來看,其具有補償性和預判性。
后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具有補償性和預判性。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并且需要再次治療或者是傷情還沒有恢復需要進行二次治療所需要的醫療費用,需要結合損傷程度、治療情況、醫學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估、預判,是一個動態、反復給付的過程。生存期護理費,是一種潛在的、尚未發生的損害,須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確定,具有不確定性與難預測性的特點。原審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傷后2年內后續治療費、5年生存期護理費,具有補償性、預判性。
2.從?事訴訟程序的構造來看,“法庭辯論結束前”應為事實認定的節點。
?事訴訟程序的構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邏輯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無論是訴訟當事人、還是審判組織都必須遵守?事訴訟的原理和規則。?事訴訟中關于法律事實的審查和認定也有其時間范圍,即以法庭辯論終結前為基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隨之就被確定,一般不得再就此進行爭執,否則,訴訟活動將無法正常、有序、公平開展。對此,?事訴訟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第十四條等規定。故從維護裁判的 穩定性、權威性、公正性出發,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審法庭辯論結束后、原審裁判文書作出前一日死亡,不應成為衡量原審判決對錯的 標準。
3.從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度來看,應尊重人?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險公司對原審判決不持異議,現以損失不再發生、賠償范圍已確定為由,據此否定原審判決,申請再審,請求返還差額。舉輕以明重,違法行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減輕了賠償責任,這有違?法的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的公?價值準則,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213條
一審: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法院(2022)鄂0506?初595號?事判決(2022年4月22日)
再審: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法院(2023)鄂05?再12號?事判決(2023年3月27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