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0-2-392-001
浙江某貨運公司訴遼寧某漁業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申請保全錯誤行為之司法認定
| 關鍵詞
?事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訴中財產保全 保全錯誤
| 基本案情
遼寧某漁業公司因與浙江某貨運公司因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4年3月3日,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浙江某貨運公司并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請求扣押浙江某貨運公司所有的SF輪并責令其提供120萬元人?幣(以下幣種均為人?幣)的可靠擔保。2004年3 月7日,大連海事法院扣押了SF輪,責令SF輪所有人浙江某貨運公司(實為經營人及共有人)提供120萬元的可靠擔保。因為浙江某貨運公司沒有提供可靠擔保,6月12日遼寧某漁業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提出拍賣船舶申請。6月21日,大連海事法院對停泊在舟山港的SF 輪予以拍賣。SF輪拍賣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評估費、公告費、差旅費)后,未進行債權分配,余款8214006.50元一直存放于大連海事法院賬戶。
關于以上案件的裁判情況,大連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浙江某貨運公司向遼寧某漁業公司支付賠償款770200 元。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法院發回重審。大連海事法院經重審認為遼寧某漁業公司索要?貨款不屬于請求賠償,無需適用訴訟時效,遂判決:浙江某貨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某漁業公司交付119.7噸?貨的拍賣款167837141印尼盾,折合人?幣131564元。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3月17日,遼寧省高級人?法院作出了(2008)遼?三終字第215號?事判決,認為遼寧某漁業公司與浙江某貨運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遼寧某漁業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遼寧某漁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該判決中認定“浙江某貨運公司對豐海遠洋的貨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某貨運公司認為遼寧某漁業公司錯誤申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的行為,造成浙江某貨運公司扣船期間船期損失,遂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請求遼寧某漁業公司賠償其相關損失及本案訴訟費用。
大連海事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1)大海?事外初字第1號?事判決: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遼?終332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浙江某貨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申6289號裁定: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最高人?法院再審審查認為,因申請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法律并未專?規定適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以上要件進行充分舉證。(2008)遼?三終字第215號案件經過一、二審法院各兩次審理,歷經多年,其爭議的核心問題即是遼寧某漁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權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對于該問題,專業法官尚且有爭議,如要求申請人在案件審結之前即知曉該爭議法律問題的結論無疑是對申請人苛予了過于嚴格的注意義務要求。根據(2008)遼?三終字第215號判決的認定,浙江某貨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遼寧某漁業公司提出保全申請系基于浙江某貨運公司對涉案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認識,該認識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認可,系具備一定證據和法律支持的合理認識。遼寧某漁業公司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已盡到了一般人應盡到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亦未有證據證明遼寧某漁業公司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存在明顯違法或程序不當。最高人?法院遂裁定駁回浙江某貨運公司的再審申請。
| 裁判要旨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申請人基于合理認識,為了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法院保全財產,如已盡到了一般人應盡到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應認定申請人存在過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充分舉證。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105條
《中華人?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0條
一審:大連海事法院(2011)大海?事外初字第1號?事判決(2017年12月20日)
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法院(2018)遼?終332號?事判決(2018年6月7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法院(2018)最高法?申6289號?事裁定(2019年10月29日)
(?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