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1-2-392-001
新疆某管理咨詢公司等訴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訴中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由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管轄
| 關鍵詞
?事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訴中財產保全 訴中行為保全 管轄權
| 基本案情
新疆某管理咨詢公司等五公司(簡稱新疆五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賠償新疆五公司因其申請訴中保全錯誤而對新疆五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人?幣28492896.2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與新疆五公司原簽訂有《房屋租賃合同》,2017年9月18日,新疆五公司向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發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之后,雙方就《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宜未達成一致。2017年12月6日,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規避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聯合其股東將新疆五公司等公司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法院[案號(2017)京?初151號],要求向其交付標的房屋,并賠償其損失人?幣1億元。同時申請保全,北京市高級人?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并禁止新疆五公司向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之外的任何?事主體交付標的房屋。2018年10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法院作出(2017)京?初151號之三?事裁定,駁回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對新疆五公司的起訴。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提起上訴后,2019年4月19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轄終453 號?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最高人?法院在裁定中明確否定了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企圖通過加入與仲裁協議無關的主體以規避仲裁條款的行為,以及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企圖通過構建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必要共同訴訟以架空仲裁協議的做法。新疆五公司認為,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故意規避仲裁條款,向北京市高級人?法院提起訴訟并就標的房屋申請的保全措施系錯誤申請;給新疆五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因申請訴中行為保全措施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糾紛的管轄規則,將本案移送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法院管轄。本案中侵權行為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靜安區,故應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法院或上海市靜安區人?法院審理。此外,作出行為保全措施的原案所涉糾紛在實體層面尚未作出裁判,現就該爭議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已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該仲裁結果直接影響本案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的確定,故新疆五公司尚不具備起訴條件,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北京市高級人?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京?初98號?事裁定:駁回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的管轄異議。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以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轄終51號?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新疆五公司依據?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法釋[2017]14號)規定,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據此對于《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訴中行為保全措施與訴中財產保全措施,適用上述批復規定確定本案因申請訴中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的管轄,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關于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至于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提出另案仲裁事實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屬于實體審查范疇,不影響本案的立案受理,故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關于本案尚不具備起訴條件的上訴理由亦不成立。綜上,上訴人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 裁判要旨
《最高人?法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管轄。該批復在表述中雖未涉及訴中行為保全,但訴中行為保全措施與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均規定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中,二者在制度設置目的和功效上并無差別。故對于因訴中行為保全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可以適用上述批復精神判定案件管轄法院。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10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100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
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法院(2019)京?初98號?事裁定(2019年9月5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0)最高法?轄終3號?事裁定(2020年2月25日)
(立案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