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4-2-504-001
吳某訴趙某、某中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校園傷害案件賠償主體及責任承擔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侵權責任 校園傷害 限制?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 監護人 賠償主體 責任承擔 學校 舉證責任
| 基本案情
吳某與趙某為某中學初一同班同學。2021年9月,一天午休期間,吳某從座位起身與前座同學交流,趙某路過吳某座位時,將吳某 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吳某坐下時因懸空摔倒在地。吳某很快被送往醫院治療,稱出現疼痛、視物模糊等癥狀。之后數日內,吳 某多次前往醫院?診就診并住院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視物模糊、雙目視神經挫傷等。事故發生后,趙某父母(父趙某某、 母何某)向吳某父母支付了部分費用。后因與趙某某、何某及某中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吳某將趙某、趙某某、何某、某中學一并訴 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2萬余元。
一審審理過程中,吳某申請對以下事項進行鑒定:1.吳某的視力損害的傷殘等級;2.吳某的視力損害與本案事故的因果關系。法院通過搖珠確定了鑒定機構,并先后發函委托進行鑒定。廣東某正司法鑒定所2022年7月28日的回函載明:因該案涉及視覺功能鑒定,超出其所的業務范圍,故不予受理該案。某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22年9月27日的回函載明:因該中心無法確定吳某目前損傷后 果的具體形成原因,故無法對其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另,該中心缺乏視??損傷的客觀檢查條件,故無法對吳某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綜上,不予受理該案。后,經各方當事人共同指定,法院委托某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為上述鑒定事項的鑒定機構,并發函委托進行鑒 定。某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2022年11月22日的不予受理函載明:根據現有送檢材料,因被鑒定人多次?診病歷記載其視力不一,波動較大,限于技術能力,無法確定被鑒定人的客觀視力及其雙眼視力下降成因,故無法完成法院委托,該中心不受理該案。
廣州市南沙區人?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事判決:一、被告趙某某、何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吳某賠 償109426.22元;二、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趙某某、何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 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一、吳某出現疼痛、視物模糊等癥狀所導致的損害后果與趙某拉椅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經查,法院搖珠和當事人委托的鑒定機構對吳某視力損害的傷殘等級及吳某的視力損害與本案事故的因果關系的鑒定申請不受 理,其中某正司法鑒定所、某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因客觀原因而不予受理;某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回函僅說明了被鑒定人多次?診病歷記載其視力不一,波動較大,限于技術能力,無法確定被鑒定人的客觀視力及其雙眼視力下降成因,而不予受理。但某山大學 法醫鑒定中心的回函并未涉及吳某客觀視力是否正常,視力下降是何因素導致。而吳某治療過程都是圍繞其受傷后導致視力受損及其 他相應癥狀,如診斷證明書里載明的顱腦受傷綜合征、視神經受損,其治療從未超越該范圍。吳某原來的左眼視力正常,受傷后視力 僅有0.05,接近失明。法醫鑒定并未排除和否定吳某的損害后果跟趙某的侵權行為有必然聯系。醫囑病歷均可證明原告吳某的損害系 因被告趙某的侵權行為所造成。
二、趙某系限制?事行為能力人,其因過錯造成吳某損害,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趙某事發時已12周歲,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當其拉開吳某椅子時,已明知其行為會給他人帶來 傷害,卻仍為之,存在過錯,最終導致吳某摔倒,身體受到損傷并因此而產生了各項經濟損失。《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事行為能力人、限制?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 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事行為能力人、限制?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趙某事發時12周 歲,系限制?事行為能力人,故趙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趙某的監護人即其父母趙某某、何某承擔。
三、某中學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無需承擔責任。
一方面,事發前,某中學制定了《中學2021年七年級新生入學班主任工作安排》《中學初一級學生一日常規細則》,也制作了 PPT對2021年初一新生入學培訓進行學習及紀律習慣養成教育,亦在教室張貼了中學生行為準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且在教學活 動中開展了文明班級評比,以提升學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識。前述足以證明某中學在平時的學生紀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盡其教育、 管理職責。
另一方面,事發時系午休期間,雖然午休僅由一名教師負責管理一層樓,但因中學生入學時均已達到12周歲,已有較強的規則意 識和自我約束能力,且也無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求一個班級必須配備一名管理人員看管。該事件的發生系因趙某未遵守學 生行為規范而起,中學老師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吳某及趙某家?到校處理及陪吳某就醫。因此,某中學已盡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扣除趙某父母墊付費用后,法院判決趙某某、何某向吳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萬余元。
| 裁判要旨
限制?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監護人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而限制?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傷害,對學校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相關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決對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做了正確認定,劃清學校與監護人在本案中的責任邊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學校及其教職人員安心開展正常教學活動,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更多意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實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共同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創造良好環境。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