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001-005
劉某樂訴袁某洋、歐某嬌、袁某浩、梅江區某小學生命權、 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限制?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對學校責任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學校的注意義務以及其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預?性、可預防性等因素
| 關鍵詞
?事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健康權 限制?事行為能力人 學校 教育、管理職責
|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樂訴稱:原告在學校課間時段被同班同學袁某洋用貼板彈傷眼睛,導致原告右眼?膜板層裂傷、眼球結膜裂傷。事情發生后,學校沒有對原告的傷情及時采取救治措施,直至原告提出眼睛極度不適,原告父母便立即將原告送往梅州市梅江區深梅眼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至2021年7月11日,共住院7天。出院后因病情需要,原告父母帶原告前往上級醫院中山大學中山眼科中心進行繼續治療。經鑒定原告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請求判令:一、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78859.33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袁某洋、歐某嬌、袁某浩辯稱:無法證實原告受傷的經過系被告袁某洋造成的。被告歐某嬌是學校反饋時才聽說事情的經過,基于補償的心態,支付了26000元的醫療費給原告。學校存在管理不當的責任,沒有對學生的安全秩序進行管理。
被告某小學辯稱:學校已經從多方面履行了應盡的安全教育義務,不應對本案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樂與被告袁某洋是梅江區某某小學學生,兩人是同班同學。被告袁某浩、歐某嬌是被告袁某洋的父母。2021年7月5日上午8時20分左右,期末考試開考前,劉某樂在教室用貼板卷成圓筒狀放置右眼觀看,被告袁某洋用手拍在貼板卷成圓筒狀另一端,導致劉某樂右眼受傷。原告受傷后前往校醫室,校醫非專業眼科醫生,從表象檢查判斷并不嚴重。返回教室后原告父親將原告送至梅江區某眼科醫院治療。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1日,原告劉某樂在梅江區某眼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眼球鈍挫傷,?膜板層裂傷,球結膜裂傷。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4月4日,原告先后到某眼科中心繼續就診12次。原、被告對責任承擔和損害賠償未能達成協議,遂向人?法院起訴。經鑒定:原告的本次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于人體所致的損傷特征,被貼板彈傷等可致類似的損傷。原告右眼中度視力損害,其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粵1402?初2557號?事判決:一、被告袁某浩、歐某嬌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樂因傷造成各項損失121813.33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袁某洋、歐某嬌、袁某浩以劉某樂和某小學對事故存在責任,全部損失賠償責任由其承擔不公平不合理為由,提起上訴。梅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 作出(2023)粵14?終420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袁某洋是原告劉某樂眼睛受傷的直接致害人,依法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袁某洋屬限制?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告袁某浩、歐某嬌是其監護人,由監護人即被告袁某浩、歐某嬌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學校及受害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事行為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袁某樂與受害人劉某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害人劉某樂使用學習工具貼板卷成筒狀放置在右眼上觀看,而袁某洋用手拍貼板卷成的筒狀的另一端,由此導致受害人劉某樂的右眼損傷。在事發一瞬間的時空環境中,這樣發生的損害超過一般人的預測可能。事發后,學校亦積極配合受害人劉某樂及時就醫,若以此仍認定受害人劉某樂存在過錯及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顯然加重了受害人劉某樂責任及學校的管理責任,顯失公平。據此,上訴人主張學校及受害人劉某樂各應承擔50%的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 裁判要旨
限制?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時,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教育機構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時,在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斷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第一,應當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為標準比對判斷,比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此外還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詳盡規定了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的義務以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第二,應當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教育機構的注意義務以及其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預?性、可預防性等因素。發生的損害超過一般人的預測可能,不能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需明確的是,雖然學校與學生之間屬于“教育管理關系”,家?將學生送到學校后,并不意味著家?的監護責任像接力棒一樣完全交給了學校,也不意味著學校須對學生在校園內發生的一切損害事故負責。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第1188條、第1200條
一審: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法院(2022)粵1402?初2557號?事判決(2022年12月13日)
二審: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法院(2023)粵14?終420號?事判決(2023年3月17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