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引
為正確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近親屬有權提起訴訟。受害人無第一順序近親屬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作為第二順序近親屬提起訴訟。
第二條 原告僅以“某某車駕駛人”“無名氏”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同時起訴承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承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為由主張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不予支持。
第四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合并審理。多個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 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也可以向當事人釋明申請撤訴后,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訴。
僅有部分被侵權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權人,其他被侵權人未表示放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預留交強險賠償份額。預留交強險賠償份額可結合各被侵權人受傷程度、家庭經濟情況以及侵權人的賠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第五條 機動車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機動車缺陷存在,但未采取維修等積極措施使得機動車具備上路行駛的基本安全條件,應認定對該機動車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過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以使用人已經知悉機動車存在缺陷為由要求免責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機動車轉讓事實存在爭議,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轉讓人未舉證證明機動車已經轉讓并交付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未依法年檢的機動車被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但轉讓人舉證證明轉讓時該機動車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的除外。
因排污未達標而報廢的機動車,以及未取得環保標志或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被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以該機動車交付時存在上述禁止上路情形為由請求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試駕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提供試駕服務一方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 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其和駕駛人簽訂了 掛靠、承包、合作協議等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網約車平臺公司僅向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務的,由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登記,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受讓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當事人請求受讓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駕駛人是該車交強險的被保險人。機動車駕駛人脫離所駕機動車后因自身操作過錯導致本車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不屬于本車交強險的第三者。
第十二條 投保人未在保險合同或者投保單上簽名、蓋章,但是已經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就合同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不因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行為而免除,保險公司未依法作提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十三條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單個被扶養人生活費,相加后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請求侵權人賠償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機動車貶值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待售中或者運輸中的新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可酌情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機動車處于倉儲、維修、清洗等非通行狀態時發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適用法律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規定。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4年1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