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統一人身損害侵權案死亡和殘疾賠償金標準建議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殘疾或死亡,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方法計算的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法釋【2003】20號中有關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的規定,是在考慮到我國目前城鄉差別和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存在收入差異的現實情況的基礎上,綜合社會各界的意見制定的。法釋【2003】20號實施后,曾引發了“雙重標準”的爭論,我院高度重視,從2005年初即著手進行研究。我們就完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曾經提出十余種方案,并多次組織法院系統的座談會,五次召開專家座談會,與相關中央國家機關多次交換意見,多次征求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就有關問題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的意見,我院審判委員會也進行了六次討論。但由于法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計算標準等規定不明確,加之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對死亡賠償金的適用問題難以達成共識。
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其第三次審議稿中曾就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明確規定,其基本思路與你在建議中提出的思路相似。但是在審議討論過程中,各方意見分歧過大,最后未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