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醫療保險金賠償問題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7)11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關于當事人取得醫療社會保險金后可否請求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的征求意見函(法研[2006]21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我會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取得醫療社會保險金后可否請求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的批復(稿)》(以下簡稱批復)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不影響其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批復所涉案件如果涉及商業保險,應當遵循上述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