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管轄權異議的請示的復函
(2005年6月16日 [2005]民四他字第9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三初字第1號《關于對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管轄權異議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達公司")與安徽飯店于1993年7月30日訂立的《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合同》第51條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根據你院請示報告認定的事實,百事達公司現以安徽飯店利用其控股地位、獨自侵占合資公司等為由提起訴訟,該糾紛應當理解為屬于合資合同第51條約定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因此,對該糾紛雙方應提請仲裁機關解決,人民法院對此無管轄權,故安徽飯店對本糾紛案的管轄權異議依法應認定成立。至于百事達公司以何宗奎、章富成為被告,以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為第三人提出的侵權訴訟,因有關被告和第三人不是合資合同的當事人,合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又無證據表明有關各方曾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因此,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何宗奎、章富成和第三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依法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 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管轄權異議的請示報告
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我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呈報鈞院請示?,F將此案的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04年8月31日,三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原告: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百事達公司)。住所地,735 WATERSHED CT.,ANN ARBOR,M148105 601BROKENLANCE RD., WALNUT, CA91789。
被告:何宗奎,原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安徽省旅游局宿舍。
被告:章富成,原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霍邱路35-5-607號。
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金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
第三人: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以下稱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
原告百事達公司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金辰公司、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民事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百事達公司稱:安徽飯店利用其控股地位,獨自侵占合資公司;何宗奎利用董事長職權將合資公司發包給以總經理章富成為首組建的金展公司承包,致合資公司年年虧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原告請求三被告賠償損失34440 073元;第三人金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和金辰公司承擔。
安徽飯店、何宗奎及章富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資雙方因履行合資合同導致的糾紛,根據安徽飯店和百事達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簽訂的協議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2)何宗奎及章富成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安徽飯店承擔,因此將該二人列為被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如解決安徽飯店和百事達公司的糾紛,有關金辰公司糾紛問題便不復存在,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未涉及任何責任承擔或存在關聯關系,且與本案處理結果無利害關系,因此,金辰公司以及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與本案無關。(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本案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綜上,本案應由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管轄。
百事達公司向本院提交抗辯意見,認為:(1)本案系侵權糾紛,不是合同爭議,與合同爭議無關。百事達公司對本案的訴訟請求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起訴合資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利用職權將合資公司業務發包給以總經理為主要股東的金辰公司承包經營,損害了合資公司的權益;同時,這是在中方出資人將外方出資人排擠出董事會,獨自侵占合資公司期間的行為。此外,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起訴合資公司董事長利用職權以合資公司資產為安徽飯店借款提供擔保損害了合資公司的權益。因此,本案是以《公司法》為依據提起的董事長??偨浝砗涂毓晒蓶|損害合資公司權益的侵權之訴,既不是中外合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履行合同方面的爭議,也不是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因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之類的侵權(與違約責任黨合)之訴,更不涉及中外合資合同設立、效力、變更、解除之類與合同有關方面的訴訟。因此,本案與合同爭議無關。(2)本案爭議不屬于中外合資合同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吨忻篮腺Y安徽飯店有限公司合同》第五十一條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此只能理解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全部爭議以及與合同設立、效力、變更、解除、轉讓等方面的一切爭議,不應包括侵權糾紛。被告方可能認為"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包括侵權糾紛。若如此認為則是錯誤的:首先,合同執行(履行)爭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而本案的侵權人是董事長、總經理和控股股東,受害者是合資公司,百事達公司只是提起股東代表之訴的訴訟當事人,是間接受害人。其次,如上所述,本案不涉及合同履行、設立、變更等與合同有關爭議,也不涉及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而是《公司法》意義上的侵權問題。再次,至少可以說"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這一約定沒有明確包括侵權事項。依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3)安徽飯店曾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侵權(依據《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為由起訴百事達公司,百事達公司對法院行使管轄權沒有異議。以同一訴因(損害公司權益),安徽飯店起訴百事達公司時,認為法院有管轄權;而作為被告應訴時,又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顯然自相矛盾。
金辰公司認為,《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合同》第五十一條所約定的仲裁條款是真實有效的。而且本案在訴訟之前,百事達公司曾經提請仲裁,可見,中外雙方對仲裁條款均無異議。何宗奎以及章富成系履行職務行為,本案糾紛與金辰公司無關。
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認為,合資公司的合資協議和章程中有關仲裁條款的約定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雖被百事達公司列為第三人,但在本案中未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加上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由商務廳組成,因此,清算委員會在中外合資雙方之間保持中立。
根據百事達公司所提交的《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合同》、安徽飯店、何宗奎和章富成的管轄異議書以及金辰公司和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所述意見,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仲裁協議內容是:安徽飯店和百事達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簽訂的《合資協議》的第五十一條,即"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百事達公司在起訴時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2004年10月29日又向我院提出申請,請求將該訴訟主體變更為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
百事達公司在起訴時稱,其與被告安徽飯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金辰公司、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之間存在民事侵權賠償糾紛,2004年11月15日又要求我院將案由變更為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我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是否在本院訴訟或者曾經仲裁并不是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當然要件,關鍵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就本案糾紛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以及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本案所涉糾紛。安徽飯店和百事達公司曾于1993年7月30日簽訂《合資協議》的第五十一條中所約定的"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仲裁機構也是明確的,但在仲裁事項方面即"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是否必然包括侵權糾紛以及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本案所涉糾紛的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并由此形成如下兩種意見:
多數意見認為,安徽飯店和百事達公司約定的仲裁條款在仲裁事項方面并不包括侵權糾紛,且本案所涉仲裁條款是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并不適用本案六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我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應裁定駁回安徽飯店、何宗奎和章富成的管轄異議。
少數意見認為,盡管本案存在六方當事人,百事達公司以民事侵權賠償(或損害公司權益糾紛)為其訴由,但兩自然人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應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第三人金辰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均尚不明確。從初步證據看,本案糾紛起源于仲裁協議雙方之間的糾紛,而且另一第三人合資公司清算委員會并未被要求承擔責任。本案所涉仲裁條款中有關"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亦未排除侵權糾紛。因此,僅以訴訟主體和案由為據排除仲裁條款對本案糾紛的適用不當,我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鑒于本案糾紛涉及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5] 18號)規定的精神以及《關于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2000] 51號)的規定,特就本案管轄權問題報請鈞院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