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公司墊付肇事逃逸車輛對第三者經濟損害賠償責任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廳函〔2004〕208號
北京保監局:
你局《關于肇事逃逸車輛對第三者經濟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和處理中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京保監發〔2004〕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4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承擔問題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辦法》第14條規定,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內,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預付醫療費和喪葬費的職責。由于當時沒有相關的法律界定“法定保險”的含義,因此,保險公司對一些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強制三者險給予預付。1995年《保險法》出臺后,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設定法定保險。因此按地方性法規推行的第三者責任險不再符合法定保險的要求。
目前人保股份的保險合同是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商業合同,其中將逃逸車輛列明為除外責任的做法,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要求。
在國務院正式出臺強制三者險制度之前,目前保險公司經營的第三者責任險,所遵循的風險管理原則及費率厘定方式都屬商業三者險范圍,不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強制三者險的職責。相關公司可以嚴格按保險合同履行義務。
對涉及訴訟的投訴,在收到有關投訴材料后,請你們根據有關信訪規定妥善處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