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民四他字〔2004〕第51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審批機關漯河市外經貿局做出了對合資公司圖瑞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的決定,并已經組成特別清算委員會。《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又規定,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本案原告由圖瑞公司變更為圖瑞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由該清算委員會代表圖瑞公司繼續進行訴訟活動。但變更原告并不是中止案件審理的理由,因此,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如果圖瑞公司認為審批機關做出的對其進行特別清算的決定不當或者認為特別清算委員會的組成不當,其可以以該審批機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圖瑞公司提起了該行政訴訟,本案民事訴訟即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終結后,再繼續審理。
此復。
2005年4月7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合資企業訴政府侵權案件中政府對合資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報告
我院在審理漯河圖瑞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瑞公司)訴河南仁和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和公司)、河南省漯河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漯河經貿委)、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漯河市政府)侵權糾紛一案中,就類似案件中,政府對其進行特別清算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存在分歧意見,現將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1996年4月26日,漯河市軋鋼廠(以下簡稱軋鋼廠)與巴哈馬圖瑞尖塔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圖瑞公司。合資合同約定,軋鋼廠以全部資產扣除全部債務后的凈資產83萬元人民幣(折合10萬美元)投入合資公司作為注冊資金。巴哈馬圖瑞公司以現匯90萬美元投入合資公司作為注冊資金。在合資的圖瑞公司的股份中,軋鋼廠占10%的股份,巴哈馬圖瑞公司占90%的股份。合資合同還約定了清算辦法、財產的處理、爭議的解決及法律適用等。1996年5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外經貿豫府漯字[1996]合資06號文向圖瑞公司頒發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1996年7月18日,圖瑞公司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996年10月21日,經漯河會計師事務所審驗,雙方應繳出資額已全部繳清。庭審中,各方對雙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均無異議。1998年初,圖瑞公司因經營困難而歇業,合營雙方未進行清算。1998年8月5日,軋鋼廠、仁和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以下簡稱漯河建行)三方簽訂協議,約定由仁和公司承擔軋鋼廠3500萬元貸款,軋鋼廠的所有資產、權益全部歸仁和公司所有。關于該協議的效力問題,2001年9月21日,漯河市中院在審理查爾斯C·愛德華(合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訴巴哈馬圖瑞尖塔公司、仁和公司、漯河經貿委及第三人漯河建行確認財產權糾紛的再審案件中,作出[2001]漯民監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圖瑞公司成立以后,軋鋼廠的所有資產已屬于圖瑞公司,軋鋼廠對這部分資產已經失去處分權。仁和公司、漯河建行和軋鋼廠三方協議中軋鋼廠一方不具備簽約資格,該三方協議無效。1999年2月5日,漯河市政府做出《關于市仁和線材公司與市軋鋼廠合并的會議紀要》(漯政紀[1999]5號),將軋鋼廠整體并入仁和公司。2000年11月16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軋鋼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上級主管機關是漯河市經貿委。2001年6月5日,漯河市對外經濟貿易局根據仁和公司的申請,以漯外經貿[2001]27號文決定對圖瑞公司進行特別清算,同年12月5日,又在合資雙方及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上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決定該文件作廢,并提到,由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漯民監初字第38號判決,仁和公司不具備申請人資格,何時提出申請由查爾斯C·愛德華的委托人溫慶生決定。2001年12月4日,漯河市經貿委與仁和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約定:仁和公司負責軋鋼廠的資產管理和人員安置,代表軋鋼廠全權處理一切事宜。2001年12月16日,漯河市政府作出《關于解決仁和線材公司項目建設用地問題的會議紀要》(漯政紀[1998]96號),將漯河市軋鋼廠原有的房、地產權劃給仁和線材公司所有和使用。2003年8月巴哈馬圖瑞尖塔公司以合資公司的名義起訴仁和公司、漯河市政府和漯河市經貿委,認為軋鋼廠的全部資產已經投入到合資公司中來,軋鋼廠對這些資產已經失去了處分權。軋鋼廠向仁和公司轉讓該資產顯屬無權處分行為。仁和公司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長期占有和使用圖瑞公司資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軋鋼廠的財產所有權。軋鋼廠與仁和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由于軋鋼廠已經被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因此應由其主管機關漯河市經貿委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漯河市政府1999年2月5日,2001年12月16日的兩份“會議紀要”為仁和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訴請仁和公司返還實際占有圖瑞公司的資產200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漯河市政府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漯河市外經貿局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80號文件,決定對漯河圖瑞鋼鐵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決定中稱,漯河圖瑞鋼鐵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投資雙方長期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根據漯河市軋鋼廠的申請,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經研究,決定對圖瑞鋼鐵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2004年4月1日漯河市外經貿局批準成立圖瑞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開始對圖瑞公司進行清算。
基于以上案情,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經我院審委會研究,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繼續審理。首先,政府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應當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因此,清算委員會應追回圖瑞公司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被仁和公司所占有的財產,圖瑞公司訴訟請求之一即是訴請退還屬于圖瑞公司而被政府劃轉由仁和公司占有的財產,故從這一點來說,特別清算的目的與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案的繼續審理與政府的特別清算行為并不矛盾。其次,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政府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是一種阻礙訴訟的行為。本案原告訴的是政府侵權,政府作為被告在訴訟期間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有消滅訴訟的動機。因為,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一旦清算委員會成立,就由清算委員會來代表圖瑞公司,這樣,原告就喪失了其訴訟主體資格。而清算委員會是政府成立的組織,由它來告政府是很難成立的。所以,如果中止對案件的審理,就意味著對政府此項行為的放任,那么企業的合法權益就有被侵害的危險。考慮到外商保護的大環境,本案宜繼續審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中止訴訟,通知原告更換訴訟主體。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本案原告已進入清算期間,特別清算委員會已經成立,因此,圖瑞公司已經喪失了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應當被更換為特別清算委員會。原告在被更換前本案應中止訴訟。當然,由于清算委員會是由政府成立的,如果清算委員會作為原告,本案會繼續訴訟還是會撤訴確實難以預料。但是,這也是圖瑞公司股東的權利,因為特別清算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該行為不服,利害關系人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即圖瑞公司外方股東巴哈馬圖瑞尖塔公司若認為政府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不當,有對特別清算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不是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當然如果巴哈馬圖瑞尖塔公司在被告知后提起了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案應當中止訴訟。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結果出來之后,再決定如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