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如何計算案件受理費及確定級別管轄的復函
〔2004〕民立他字第3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粵高法立請字第6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計算案件受理費及確定級別管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在其他糾紛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有具體的賠償金額的,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收取案件受理費,并按照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大小確定級別管轄。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