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陳貴松等27人訴竹山縣交通局、竹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受理問題的復函
(2003)民一他字第9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109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陳貴松等27人訴竹山縣交通局、竹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授權部門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屬于行政處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只要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訟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至于本案所述的災害事故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是當事人的抗辯事由,不應當作為案件是否受理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