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2)17號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釋[2002]17號發布 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2015年1月12日發布;2015年1月19日實施)廢止;本法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