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申請重新認定問題的批復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成達協議后當事人又申請責任重新認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請示》(內公字[2000]14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論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調解是否達成協議,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責任重新認定程序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當事人在責任重新認定時限內未申請重新認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現責任認定明顯錯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責任》(公安部令第41號)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