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復函
〔2001〕民監他字第3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陜經再字第28號《關于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西安標準件經銷站(以下簡稱經銷站)的營業執照雖然登記為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開辦的集體企業,但服務公司在開辦經銷站之初和營業中均未直接投資,該經銷站是饒天祿以服務公司名義申請開辦、利用賒銷的15萬元標準件經銷運營并逐步發展起來的;經銷站自負盈虧,自擔經營風險,人員錄用、辭退、工資及獎金發放均由饒天祿一人決定,服務公司并不干涉,也未派員參與經營管理;經銷站每年僅向服務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給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函,認定經銷站“屬于饒天祿等人籌資開辦起來,并掛靠在環城企業總公司名下的私營(合伙)企業”。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西安市標準件經銷站的性質為私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