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復函
粵高法(2000)119號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河中法立請字第1號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費的計算,屬人身傷害賠償的每件收取人民幣一百元,財產損失賠償部分按爭議標的額計算收取".對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受理費的收取,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此復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