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建行省分行營業部、建行長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質人住房中心的情況下,采取特種傳票方式直接扣劃存單款項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請示之答復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對建行省分行營業部、建行長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質人住房中心的情況下采取特種傳票方式直接扣劃存單款項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如無其他導致質押合同無效的因素,本案中建行省分行營業部和建行長江支行的兌付行為不構成侵權。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