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13號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5日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9日發(fā)布;2021年1月1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