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復
〔1998〕民他字第33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三株口服液質量不合格,以及陳伯順死亡與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關系;你院可對本案盡量做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不成,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