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意見的函
公交管〔1998〕181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稿)收悉。經研究,現將我局意見函告你們,供參考。
我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盜竊車輛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應對盜車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作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對機動車輛被盜的過錯責任問題,因此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為賠償責任。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