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路外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法函(1995)6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院法(交)發〔1990〕8號《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中第11條屬于當事人選擇管轄的規定。因此,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
注: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