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辦公室對《關于如何確定攝影等美術作品侵權賠償額的請示》答復的函
權辦字〔1994〕64號
你局1994年6月24日《關于如何確定攝影等美術作品侵權賠償額的請示》(×權字〔1994〕第4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在確定侵犯著作權,包括攝影和美術作品著作權在內的賠償數額時,通常可考慮以下幾點:
1.司法機關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參照司法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以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為賠償依據。這里的實際損失應包括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按著作權人合理預期收入的2-5倍計算。如圖書可按國家頒布的稿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額。
侵權賠償額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各地版權局應認真分析侵權案件的具體情況,慎重處理。同時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