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復函
法經〔1992〕7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2〕66號《關于壽光縣東都賓館訴棲霞縣物資局、棲霞縣物資開發公司損害賠償糾紛案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該損害賠償案件雖然是棲霞縣物資局局長、物資公司經理兩人在因公出差過程中發生的。但在賓館房間忘記關閉水龍頭的行為與執行職務沒有必然聯系,不屬于職務行為,不宜讓該兩人所在單位參加訴訟、承擔責任。
二、今年元月4日早晨5點50分開始供水后,流水外溢達40分鐘,賓館服務人員沒有及時發現,致使損失擴大,東都賓館負有管理責任,其承擔的責任應不少于對方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