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責令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是否屬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請示的批復
工商(1990)167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責令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是否屬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1)項規定,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銷售侵權商品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即是執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
一九九〇年六月十一日
注:本篇法規已被《關于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發布;2004年6月30日實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