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扣款侵權問題的復函
法(經)函〔1990〕8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請字〔1989〕第2號《關于銀行利用收貸名義,從其開辦公司的債務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強制劃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院認為:
銀行不應當為某一公司討債而強行扣劃債務人在銀行的存款。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區辦事處假借收貸名義,要求中國銀行昆明分行為其所開辦的北京市海淀區工商銀行銀海服務公司,從云南富滇實業開發公司在中國銀行昆明分行開設的賬戶內強行劃款,歸還北京市海淀區工商銀行銀海服務公司,屬于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2月23日